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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信箱(六):您的綠卡申請提交對地方了嗎﹖

【大紀元4月2日訊】鐘先生問﹕我是10年前非法入境來美的,96年曾被移民法庭傳喚過,但因諸多原因未出庭,法院就將我的案子擱置一邊。2000年我與持有綠卡的太太結婚後,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了I-130親屬移民申請。當時我是向移民局提交申請的。後來我的律師申請法院將我的案子重新開案,並向移民局提交了綠卡申請,但我在上移民法庭時, 卻被告知移民法庭沒有關於我的申請記錄,於是我的移民申請又處於了停滯狀態,我該怎麼辦呢﹖

答﹕鐘先生所遇到的情況是非常特殊的。一般情況下,移民法庭在開案後被告未出庭的情況下會直接簽發驅逐出境通知,在那樣情況下,若是要求法院重新開案, 是非常困難的, 一但不能重新開案,就相當於對其合法轉變身份判了死刑, 即使外國移民已經和美國公民結婚生子。

鐘先生比較幸運的地方在於,法官並未向其簽發驅逐出境通知,而是將其案子關閉,只要鐘先生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法庭將其案子再度提上議事日程,那麼其合法轉變身份就是完全可能的。

而且我們應當看到,對鐘先生相當有利的一點是,只要法官願意受理鐘先生的移民申請,那他獲得合法身份的時間就會大大縮短,而無需經過常規的移民申請程序。因為根據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凡是經過移民法庭開庭的案子,當事人所提交的移民申請應當向法庭提交,而不是按照常規程序向移民局提交,只有移民法庭才對該申請有管轄權。

而移民法庭一旦受理這個案子,就可以通過審判程序直接決定是否批准當事人的綠卡申請,移民法庭亦可以作出將該案移至移民局按常規程序進行,並關閉此案的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至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要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提交移民申請,並且說服法官受理該案。

鐘先生的問題的癥結在於原來的律師不瞭解有關程序,將綠卡申請遞錯了地方,致使法庭在開庭時沒有其移民申請記錄,導致其申請進程無法進行下去,鐘先生需要請有經驗的律師,將I-485綠卡申請交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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