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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偵訊時應為智障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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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智能障礙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檢察官應於審理與偵查中,選任指定辯護人;雖然現行法律允許,智能障礙者得由輔佐人陪同出庭應訊,但仍有法官不予採行,司法委員會要求,應於條文中詳列智能障礙者權利不容忽視的補充說明,以保障弱勢者權益。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明定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的規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以保障智能障礙者權益。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徐中雄(台中縣)指出,智能障礙者因智力不足,通常不具有完整的表達及識別能力,不論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也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給予特別保護之必要。

經與會委員與列席的司法院和法務部官員討論後決議,第三十一條增列: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選定律師為其辯護,以確保智能障礙者權益。

此外,徐中雄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他說,但可為智能障礙者服務的專業,非僅社工一職,包括學校體制內的特殊教育老師,社會福利機構之保育員等,皆足以勝任輔佐員,第三十五條有必要修訂。

但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現行條文足以確保智能障礙者應訊權益,只是有些法官實務操作不盡落實,司法委員會決議,尊重司法院與法務部意見,在原條文加註補充說明,詳列智能障礙者權益不應被忽視文字敘述。

徐中雄裁示,全案無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逕付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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