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申報所得稅之前除了要檢視扣(免 )繳憑單之外,也要掌握扣繳範圍以外的所得,如抵押利息、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這些所得因為沒有扣繳憑單,民眾常常會漏報,因此被補稅及罰款,相當划不來。
綜合所得總額共有十大類,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其中又以租賃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最容易漏報。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如果將房屋出租給公司使用,公司會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房屋出租人即可根據扣繳憑單申報租賃所得;若是將房屋出租給個人,雖然沒有扣繳憑單,還是要報稅。
賦稅署官員說,很多房東以為跟房客約定「房租不報稅」,就可以不用申報租賃所得,事實上,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約定「房租不報稅」,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房客還是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國稅局就可以據此查出房東漏報租賃所得,很多人因此被補稅及罰款。
申報租賃所得時,可先以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舉證扣除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一是依財政部核定的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九十四年度為租賃收入的四十三% ),民眾可先試算後再選擇較有利的計算方式。
至於財產交易所得,最常漏報或錯報的是出售房屋所得,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果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即可核實認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則將依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計算所得,以台北市為例,九十四年度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二十三%計算。
賦稅署官員說,很多民眾明明是賠錢出售房屋,但因為忘記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結果就被國稅局以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被補稅及罰款,實在冤枉。
《報稅Q&A》房屋無償借用 若無證明也算租賃收入
台南吳小姐問:將名下房屋借給哥哥使用,並未收取租金,是否會被設算租賃收入,核課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答: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的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吳小姐將名下房屋借給哥哥使用,因非直系親屬,所以也屬於「他人」。
財產若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須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人證明是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才可,不過,即使有相關文件可證明財產是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但如果財產是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還是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租賃收入,核課所得稅。 (記者鄭琪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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