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福案 翁大銘李秀芬判賠證交所十八億餘元
【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七日電)一九九四年發生的洪福證券違約交割案,當時華隆集團董事長翁大銘和煜立公司董事長李秀芬涉嫌炒作華國等公司股票,台灣證券交易所因先墊付違約交割款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翁大銘和李秀芬應給付新台幣十八億三千多萬元和相關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劉壽嵩表示,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翁大銘和李秀芬有罪後,台灣證券交易所因曾依證券交易法,先墊付翁大銘和李秀芬違約交割款項,向兩人請求賠償。
他指出,法官審理後對本案事實認定與刑事判決相同,認為翁大銘和李秀芬違反證券交易法,應連帶給付台灣證券交易所十八億三千多萬元,其中八億一千多萬元,應自二ΟΟ二年四月九日起清償,另有八億七千多萬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翁大銘和李秀芬在一九九四年間共同投資洪福證券公司,涉嫌違約交割華國、農林公司的股票,違約交割金額達五十多億元,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台灣證券交易所當時則代墊巨額賠償,經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六月更二審判處翁大銘、李秀芬兩人,各徒刑三年六個月後,台灣證券交易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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