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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已立法鼓動執法部門摘取和利用死刑犯的器官

【大紀元4月16日訊】4月10日,中共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 否認海外傳媒報道大陸隨意取死刑犯器官進行移植的說法。他稱, 大陸移植的器官來源,主要來源於公民在去世時候的自願捐贈,……對於一部分犯有嚴重罪行的死刑的犯人,他們自願並簽名或者其家屬同意,並徵得有關部門審核,才可能利用這些犯人的器官。

呸,鬼才相信這些胡言。我要說的是中共早已立法鼓動執法部門摘取和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這個法規就是,1984年中共頒布實施的《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對於這個規定,我在以前的帖子中已做過論述,在那個帖子中,有些東西沒有講清楚,在此再進行一下論述。

首先這個規定中有三條,其原意是只要有一條存在就可以摘取死刑犯的器官。有人可能會說我是不是冤枉了中共,也許其原意是三條同時存在才可以取呢。我認為其原意決不可能是三條同時存在才可以取器官的,如果真是三條同時存在才可以取的話,那麼第一條和第三條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如果第一條和第三條要同時存在,就意味著,家屬如果同意了執法部門利用死者的屍體,就同時必須拒絕收殮屍體。請注意,是「拒絕」(deny),「拒絕」的意思是執法部門要求家屬去收殮,而家屬「不願意」去,這叫做「拒絕」,和「放棄」(abandon或give up)是有一定區別的,「拒絕」含有不願意的意思。「放棄」一般指丟掉和不堅持。「拒絕收殮」就意味著家屬必須「不願意」去收殮。「拒絕收殮」和「經家屬同意」同時存在總給人怪怪的感覺。「無人收殮」和「經家屬同意」也無法同時存在,「無人收殮」一般意指無法聯繫到家屬的情況。所以說,第一條和第三條是無法同時存在的。所以這規定的原意是只要有一條存在就可以摘取死刑犯的器官,而並不是必須三條同時存在才可以利用其器官。以下討論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

我看這規定有三處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首先,第2條和第3條之間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如果家屬同意了,死刑犯本人不同意也擺脫不了被人摘取器官的命運(因為只要有三條中的一條存在就可以了),具體說,如果死刑犯家屬想賣死刑犯的器官賺錢,死刑犯是沒有權利擋其財路的,家屬對死刑犯的器官的處分權優先於死刑犯對自己器官的處分權,這顯然違背普通人的常識。

第二點是,第1條和第2條之間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如果第1條具備,那就無需死刑犯本人的同意,這樣,第2條對人民警察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屍體無人收殮,無需死刑犯本人同意人民警察就可摘取其器官,何況,人民警察可以製造「屍體無人收殮的」局面,如人民警察可以不通知家屬執行死刑的時間(這事在中國太正常不過了,過後向家屬收取子彈費)。

第三點是,第1條和第3條之間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如果家屬拒絕收殮,但家屬同時不同意摘取器官,法律部門是否可以摘取死刑犯的器官呢?要知道,三條中只要一條存在就可以摘取的,這時如果人民警察想取器官,完全可以依據第1條合理合法的去取,這時,第3條對人民警察沒有任何約束力。也不知是哪個白癡定的這個規定,三條規定都互相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這肯定是中國人中的「精英」定的,中國真的沒有人了嗎?人民警察也可以製造出「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局面,人民警察可以手提電棍對死刑犯說:「你必須自願將屍體交出來」,如果死刑犯不從,下一步的措施是什麼我就不說了,然後簽字畫押。這個「你必須自願做……」是中國特色,相信在中國大陸生活過的中國人都有體會。

所以綜上所述,最後可將這個規定歸為一句話:只要人民警察想要死刑犯的器官,隨時都可取。(//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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