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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度中離境死亡 五月法定報稅期不得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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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又快到每年 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繳期,不過,可否提前報繳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除於年度中廢止住所離境,或於年度中死亡且無配偶,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不可以提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 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報繳稅。所得稅法既然明定辦理期間,稽徵機關也依法於申報期間內受理申報。 不過,所得稅法第71條之一也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且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 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另外,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也應於離境前,就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國稅局表示,除這些例外情形,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無法提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如因出國無法親自辦理申報,可自行採用網路報稅(網址://tax.nat.gov.tw),或委由親朋好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辦申報,並繳納應納的結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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