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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殘障車 遭課稅 腦麻駕駛 擬行政訴訟

【大紀元4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腦性麻痺男子劉夢雄使用的殘障特製汽車,於94年登記到弟弟劉夢傑名下,市稅捐處對他核課94年度牌照稅1萬1千多元,劉夢雄申請免稅,稅捐處不准,劉提出訴願,市府訴願會撤銷稅捐處的課稅處分,稅捐處仍決定課稅,劉決定提二次訴願,且不排除進行行政訴訟、力爭到底!

南市稅捐處說明,依法與財政部函釋,須核課稅款,對身障人劉夢雄的境遇愛莫能助,但該處會對此案作成「研究報告」,向上級提出建議。

53歲的劉夢雄自幼是名腦麻患者,雙腳不良於行,目前從事殘障輔具生意,6年前買一輛2千西西的廂型客貨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獲免稅優惠,去年為了車貸與節省汽車保險費,把車子改為登記到弟弟劉夢傑名下。

不料此舉引來稅捐處注意,認定劉夢傑的車子屬一般車輛,核課去年度1萬1千多元的牌照稅,因劉夢傑未繳,稅捐處再核處1千6百多元的滯納金,稅、罰款共1萬2千多元。

劉夢雄表示,車子雖改為登記到弟弟名下,但已改造為殘障特製車,油門、煞車都改由左手控制,車牌也是殘障車牌,事實上是他在使用,他檢附照片物證給稅捐處,稅捐處卻不採信,仍要課罰這筆稅款。

劉夢雄不服被罰,於去年9月向市府提出訴願,由多位知名律師、法界人士組成的訴願委員會認為稅捐處課罰稅款處分,「有違照顧身心障礙同胞的立法目的」,決定撤銷稅捐處的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但稅捐處請示財政部後說明,劉夢雄領有駕照,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身障者使用的車輛,須是身障者本人所有,不能登記到他人名下,才能獲得免稅優惠,仍堅持依財政部函釋,對該車所有人劉夢傑課罰稅款,已移請台南行政執行處對此案強制執行。

昨天,劉夢雄憤慨地說,市府訴願會都已撤銷稅捐處原處分,怎麼稅捐處不聽,還決定對他弟弟課罰?是否稅捐處認定財政部是主管單位,市府就不是主管單位?稅捐處擺明欺負身障弱勢者,今年牌照稅也到了繳稅時間,去年與今年的牌照稅,他都不會繳。

劉夢雄聲明,他會再向市府提出第2次訴願,若最後行政途徑未獲得滿意答案,他將對稅捐處進行行政訴訟,讓行政法院的法官作最終裁判!

新聞眼/從實審查 從寬處理

記者王俊忠/特稿

台南市稅捐處依財政部函釋,認定身障人劉夢雄須把車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才能獲免稅優惠,但牌照稅法條文並未明文規定身障者使用的車子,也須是「所有人」,劉某舉證該車雖在胞弟名下,但由他使用,基於照顧身障人士的立法目的,財政部與稅捐處對法條的解釋確有重新審酌的空間。

我國使用牌照稅法針對免稅交通工具的規定,規範在第7條第8款,此條文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 )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以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

劉夢雄領有駕照且駕駛汽車,應適用此條文前項,也就是「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 )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觀察條文內容,僅有身障人使用車輛的規範,毫無明文規定身障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須是本人「所有」。

但財政部函釋要求身障人須是車輛所有人,才可獲免稅的見解,分明是對條文規定的自我限縮解釋,實有斟酌餘地。

1位不願具名的稅務人員說,劉夢雄的案況,確有免稅優惠的討論空間,但稅捐處可能礙於財政部主管機關的公函解釋,不敢自行放寬認定標準。

身心障礙者多因謀職、就業不易,屬社會、經濟上的弱勢,稅務官員對這類特殊個案,秉持「從實審查、從寬處理」的原則,那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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