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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 調解比例近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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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有關政府採購法中,因履約爭議採何種途徑處理成效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以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統計數據為例,廠商與採購機關調解成立比例近7成,對於解決履約爭議有成效,工程會將繼續加強此一調解機制。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運鵬(台北市)日前在立法院黨團科技及資訊政策小組召開的第3次會議中,有關「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修正案」,認為國民黨版傾向若廠商與政府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擬採強制仲裁,並不周全。

他提到,官方代表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正案持反對立場,理由雖然很多,但最重要的應是「公務人員不希望走仲裁、希望拖官司,官司拖完就退休,人就不見了」。

工程會澄清指出,政府採購在履約階段一向被認為是私經濟行為,因此已有契約關係的履約爭議自應循訴訟、仲裁或調解的任一方式。

工程會認為,根據機關過去辦理仲裁案件經驗,機關不願採取仲裁途徑,其主要理由是因事後多遭審計、主計及民意機關質疑仲裁判斷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此外,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採強制仲裁制度有違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中雙方平等的協議原則,且先進國家也還沒有這種立法例。

依據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統計數據為例,廠商與採購機關調解成立比例近7成,因此工程會將繼續加強此一調解機制。工程會也已函請各機關參考工程會訂頒相關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將協議仲裁的條款納入契約,以增加履約爭議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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