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湖南省湘鄉市「奇聞 」(一)
【大紀元4月13日訊】
改革開放 湘鄉不准農民辦企業
依法治國 湘鄉不准冤民告狀
上訪有罪 上訪冤民進監獄
權比法大 法院判決拒不執行
我叫譚可文,湖南湘鄉市橫新紙廠廠長,湘鄉市人才聯誼會會員。91年創辦個體農民企業。95年5月至2006年今日止,因對原市委書記陽祖耀伺候不周,而引發的政府拿出百萬元上下串通,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議書,以權壓法,扼殺改革開放,摧跨農民企業,不准農民企業用電,導致企業被逼停產至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至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護,50多萬元的機械設備報廢,部分機械遭搶劫,廠房摧跨,10多萬元的原材料被毀,造成損失4百多萬元的慘劇。追究原因,因受權利的壓制,腐敗的作惡,金錢的驅動,個別政府官員、檢察機關、人大代表的捲入,出台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議書。搞得本案錯綜復雜,法院有法不能依,久拖不辦,11年的訴訟、上訪,一案未斷,另一案又起。接二連三,報復、陷害、坐冤牢二年。家中多次遭到打、砸、搶、抄,出獄後繼續申訴,被貪官、黑勢力追殺至今,有家不能歸。正義、邪惡、黑勢力、腐敗、法、權、錢、拳繼續在較量,何日才能見到光明?
改革開放,湘鄉政府何時才能允許農民企業用電?
依法治國,再審判決何日才能執行完畢?
有錯必糾,刑、民、行政四案何日才能討回公道?
和諧社會,湘鄉政府何日才能轉變觀念?
尊敬的各級領導,各位真正的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正義人士。
一、中央號召農民致富,農民辦廠抓收入。湘鄉政府來扼殺,農民企業把電切。
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為黨立功,執政為民」、「發展經濟,依法治國」。我於1991年創辦個體企業,當時我向湘鄉市電力局繳納了300元/千瓦的增容費,供電部門依法履行了供電協議,供給我廠用電量為60千瓦。至95年5月止,我廠興旺發達,產銷兩旺。95年5月月因改變供電線路,湘鄉政府停止對我廠供電。95年8月我被逼訴訟:1、請求盡快恢復我廠的正常生產供電,恢復生產;2、因無故停止要求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當時法院受理了此案,連續三次傳票開庭,結果遭受被告村官、湘鄉市人大代表丁代江書記的圍攻、辱罵。法院不作為,下發裁定書:」不予受理「。並頒布《司法建議》,明確指示:」盡快恢復造紙廠的供電;免遭損失的繼續擴大。「送發:廖市長、肖市長、鄉長及主管職能部門。處理結果是:」鄉政府作出了《關於橫新紙廠用電決定紀要》,只允許我廠用電為30千瓦,其餘30千瓦由企業主譚可文自己負責。「上訴人申請湘鄉市人民政府復議,理由是其余30千瓦怎麼辦?是去國外引進電源還是先去辦一個發電廠?至今日無人理睬。只有原湘鄉政府信訪辦主任李正平說:」看你把狀告到哪裡,我們就把材料匯報到哪裡!鄉政府做出的決定是對的。」
1996年3月,上訴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12日裁定:「發回立案重審。」97年9月11日,湘鄉法庭開庭審判,98年5月8日一審才下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譚可文經濟損失6萬元。」法院對如何恢復60千瓦的生產用電說:「由政府處理,我們在95年9月已經頒發了《司法建議書》。你去找政府,法院不能管電。」98年5月26日,我上訴湘潭市中法院,99年2月湘潭市中法院終審判決:「由被告方共同賠償譚可文的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對供電一項說:「找政府處理。」我不服判決,認為:造成我廠經濟損失總計達四百餘萬元。供電是我的生產權、經營權、要求討還。所以於1999年6月10日第一次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並申請執行中法院的終審判決書。被告方在原市委書記陽祖耀為首的領導下,共同策劃出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違法亂紀,以權壓法,瀆職至極。
1、1999年7月13日,湘鄉市東郊鄉電力管理站向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說:「供電部門不應該承擔責任。」
2、1999年10月22日,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說什麼「鄉政府和供電部門沒有任何責任。」
3、2000年3月2日,湘鄉市信訪辦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市長、書記親自主持,作出決定:「終止執行湘潭市中法院終審判決書,並由湘鄉市一審法院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搞好抗訴
,力爭抗訴成功。」
4、2000年6月23日,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湘鄉市法院、湘鄉市檢察院的意見提請抗訴。
5、2000年7月5日,湖南省湘鄉籍人大代表邱中橋受市委書記陽祖耀的重托,由民政局撥款扶貧基金30萬元作為活動資金,以邱中橋一個人的名義,不經調查,借用李楊維、賀淑英、黎文輝等三個湘鄉籍省人大代表的名字向湖南省人大代表會提案、抗訴,認為中法院的判決錯誤,政府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來扼殺農民企業。
6、2000年7月26日,湖南省檢察院不經調查,只是依據湘鄉、湘潭檢察院及四省人大代表的理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訴,請求依法再審。「
7、2000年11月4日,湖南省高院吳振漢院長指令湘潭市中院再審。
2000年12月19日,在湘潭中院開庭再審。然後我的申訴置之不理,按抗訴程序進行,法院辯論,檢察機關在大量的證據面前,提前退庭,原審被告及檢查機關徹底敗訴:」譚可文在本案的責任承擔上沒有任何過錯,所造成損失的賠償應該由被告方全部承擔—-「2001年5月15日,我收到了《2000潭中再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書,改變了原終審20萬元的賠償判決。改判為」賠償116550元。另計5年同期貸款利率給予賠償,共計21萬餘元。「由此明顯看出116550元的損失是:」96年5月14日銀行進行資產抵押26萬餘元,其中住房8萬元,機械設備值18萬餘元。97年9月23日湘潭市價格事物所對我廠的資產進行了殘值價格評估為7.7萬元。通過核減得出96年5月14日-97年9月23日機械損失為116550元,利息從95年6月10日-99年2月12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給予賠償。那麼97年9月23日機械殘值7.7萬元,至今止還值多少呢?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我廠因無電投入生產、機械的自然損失又是多少呢?還有,當時10多萬元材料全部報廢。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這一段時間給我廠難道就沒有損失嗎?99年2月12日至今,我廠一直無電生產,就沒有損失嗎?11年的訴訟上訪損失又該多少呢?還有間接經濟損失又是多少呢?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這些損失是應該依法賠償的是無法否認的事實。且至今日,再審判決5年有餘,一審法院還是拒不執行。
時至今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級的指示下,通知各方面當事人及有關人大代表們多次舉行再審公開聽證,湘潭中院至今拒不立案依法公開再審《祥見第四次民事申訴狀》。
二、關押毒打不動搖,上訪訴訟又坐牢。打、砸、搶、抄還不夠,廠房機械用車載。 我11年上訪、訴訟,為了依法保護個體企業、恢復生產,依法賠償,換來的是什麼呢?省、中央的批示數百張,法院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司法建議13件及一些假匯報以外,還有近幾年來市長、書記們的一些談話恐嚇通知,從中交錯著政府的一些行政行為。鄉長帶隊百多人到我家打、砸、搶、抄,搶走廠內機械,推跨廠房,鄉政府出錢村支書糾集黑社會勢力對我的謀害,關押、判刑、追殺等等。
1995年9月30日,原鄉長現任湘鄉市紀委書記彭建國、湘鄉市公安局局長羅玉石、村支書湘鄉市人大代表丁代江帶隊一百多人撞入我家,對我家進行一場日本鬼子式的「三光搶劫」,搶走財物-汽車,對我及家人進行一場慘無人道的毒打。
97年9月15日,我在市城姣妹子打字複印店複印上訪材料,被湘鄉市公安局、東郊派出所所長曾龍武發現,強行帶到公安局關押48小時,並對我進行一場又一場的毒打,口口聲聲「你上訪,我要打死你,」放我沒給任何手續,將我的上訪材料及許多證據、錄音、錄像帶等全部沒收。
98年2月,將我家獨以生存的責任田強行沒收。
98年4月26日,由丁代江為首,糾集4位社會流氓,橫攔我的去路,製造了一場謀殺案件,當即我的眼球被打出來了,幸好及時送往醫院才脫離危險,後由鄉政府出錢為我治療。對此案的處理不了了之。
98年8月搬走我廠安裝在供電變壓器房間的供電電器。
98年11月10日,在省公安廳廳長接待日上訪時,湘鄉公安局依照信訪條例,去省公安廳接回上訪人並交辦處理上訪案件,將我關進湘鄉監獄,並把這一天湘鄉去省城上訪的人全部關進監獄,採取刑訊逼供。以「上訪為由」「駕車衝擊國家機關罪」被二級法院枉法裁判,將我判刑二年。我不服,要求法院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提供誰駕的車?車號是多少?因我既不會開車,又沒有車子,又何以構成「駕車衝擊國家機關罪」呢?2000年2月10日在冤獄中申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至今日,法院一直沒有類似的證據提供。 出獄後,繼續上訪、申訴:找市委書記陽祖耀:要求執行終審判決。回答說:「一審的有法律效力,二審的沒有法律效力,市委、市政府不服,我陽書記不服,我們開了常委會,指令民政局、電力局拿出100萬元和你繼續打官司。你再告狀,我們又把你關起來。」湘潭市中院在上級的指示下,多次舉行聽證會,但只聽證,拒不立案公開審理,逼申訴人申訴不斷。中法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只好改判為「租車衝擊國家機關」。請問:「租誰的車?司機是誰?車號是多少?」沒有,申訴人上訪,每次是出錢購票坐車到湘潭、長沙去上訪,中法院的再審判決豈不成為了一個出錢購票的乘客乘車去長沙,司機開車製造交通事故,衝擊國家機關要由乘客來承擔法律責任的荒唐判決了嗎?《祥見第九次、十次刑事申訴狀》。
三、中央指示依法結,行政訴訟的確難。法律政策不符合,政府法院殺企業
對如何恢復我廠的供電,95年9月28日,湘鄉市一審法院頒發了1995湘法建字126號《司法建議書》和1995年湘郊民初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法院不能管電,由政府解決,否則免遭損失的繼續擴大,湘鄉市東郊鄉政府於1995年12月31日關於《鄉村調處橫新紙廠用電決定紀要》,為了維護我廠的生產權、經營權,盡快恢復供電投入生產,免遭損失的繼續擴大,要求撤消鄉政府的行政行為,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於1996年至今先後10多次向湘鄉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書》,一審法院拒不答覆,而導致在這十幾年裡,鄉政府、供電局的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持續不斷,並且越演越激烈,對申訴人一次又一次打、砸、搶、抄。95年5月強制改造我廠的供電線路,導致供電線路比原線路的距離增加了3倍遠,致使三相電壓僅312伏,低於國家標準68伏,而造成燒燬機器,不能使我廠的機器正常運轉生產。95年9月又由鄉政府鄉長帶隊,派百多人搶走我廠的機器,供生存的糧食等一汽車,打傷申訴人,搶走申訴人的申訴材料及有關證據。98年搬走申訴人安裝的供電變壓器房間的供電電器。98年10月將申訴人「以上訪為由」關進監獄。2001年8月又剪走從變壓器至申訴人的入廠前電桿上的電線。2003年9月剪走從廠外電桿至廠裡剩餘的全部電線。2005年5月又把申訴人的廠房推跨,搶走剩餘的部分機器,不斷地一直在實施著他們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政違法、犯罪。逼申訴人上下奔波,上十次提起行政訴狀。在這11年裡,中央、省領導多次指令湘鄉人民法院處理,可至今日,2005年10月8日才收到一份;牛頭不對馬嘴的,法盲法官製作的、民事、行政混為一談的、違法的2005年湘法立字第07號《民事裁定書》,告之:「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法內容,超過訴訟時效」。動產與不動產混為一談,黑白不分,對抗黨紀國法,中央指示。我不服,上訴至中法院,於2005年12月又收到了一份湘潭市中法院所作出的2005年潭中立行終字第88號《行政裁定書》,仍以相互包庇、不予受理而結案,為扼殺農民企業充當著幫兇、擋箭牌。逼申訴人申訴不斷,強烈要求依法盡快恢復我廠的供電,依法討回我的生產權、經營權、賠償權、財產權。祥見《行政申訴狀》
四、法院判決執行亂,依法賄賂幾十萬;打擊報復真正黑,揭開腐敗不敢說。
民事再審判決至今5年有餘,一審法院還是拒不執行,找法院說:「政府沒錢,沒有執行能力。」找政府說「執行到位」。請問到底有沒有執行能力,還是執行款被貪污了呢?錢到哪裡去了呢?2003年,橫新村村民依法選舉產生了四位清帳小組成員,對橫新村的財務進行了清算,結果清算出村上應該存款餘額為504922.54元,及時報告鄉、是政府、鄉、市政府派湘鄉市紀委書記劉永珍、東郊鄉紀委書記周永明任正、副組長,派湘鄉市農經局、審計局、東郊鄉人民政府進駐橫新村,合夥策劃出一場;保護貪官,捂腐敗分子的戰役。無根無據,炮製出《東郊鄉橫新村財務情況審查處理意見書》,倒打一耙;認定;橫新村不但沒有存款,反而倒欠鄉政府431261.05元,並指令村支書張祖方糾集黑勢力近百人7次私闖清帳小組家宅,逼清帳小組成員交出帳目,清帳小組成員卷帳逃難。後又派黑勢力到處追殺。橫新村540戶村民憤怒而起,訴諸法院,強烈要求退賠村民的50多萬元,打起了行政官司,二級法院拒不依法受理,推給政府,逼540戶村民申訴不斷。鄉、市政府領導說:「清帳小組的清理結果存款50多萬元是對的,工作組審計村民欠40多萬元也是對的。」請問:「相隔90餘萬元,又為什麼都是對的呢?」法律要到何時才有一個公正的答復呢?湘鄉政府寧可拿出上百萬的資金來扼殺一個農民企業,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議書,敗訴了,應該知足了,服輸了,還有什麼理由不依法執行完畢呢?不供電呢?難道還要法院去強制執行嗎?法院有能力去強制執行一級政府嗎?當然沒有。祥見《第二次行政申訴狀》。
五、發展經濟大家富,建立和諧人人顧。農民企業把財發,政府也有稅金摘。
縱觀湘鄉歷史,湘鄉要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前任書記陽祖耀在97年以來,在市直機關思想整頓動員大會上多次發表講話,演說詞:《振興湘鄉,我的責任》,《更新觀念、整頓工作作風、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推進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等等。「為企業保駕護航、依法治市,反對腐敗,依法保護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說的唱的都好聽,真的是嘴上談兵。一個老百姓衝破各種艱難困苦,好不容易發展到年產值300多萬元的個體企業,是何等的來之不易啊!可就是得不到陽祖耀書記的保護、支持,偏偏被人為的故意扼殺掉,又去演說:「振興湘鄉,我的責任」,豈不是對牛彈琴嗎?年產值300多萬元且不說它是否還能夠發展,擴大規模,就按原95年被扼殺時的生產規模,個人收入且不論,剛只為國家、集體、湘鄉財政所創造的稅收每年將超過10萬元,累計至今該有多少呢?要為地方創造多大的財富呢?湘鄉本來就是一個貧困地區,發展一個企業不容易,新辦一個企業更難,政府應該扶持,創造寬鬆的環境,要保護,要排憂解難,當書記的更要依法辦事,只有這樣,才能使湘鄉經濟發展起來,才能帶動一方富裕,國家、地方稅收才能增加,群眾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
然而,正好相反,陽書記所實施的:就是不讓你們老百姓的個體企業去發展,去恢復生產,你訴諸法律,他有權、有錢,他可通過他們的父子關係、婆媳關係,利用上、下級以及他拉幫結派所產生出來的所謂一些省級人大代表出面干擾法院,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來扼殺農民企業,來擾亂法院依法辦案。你告狀;他們有錢有權,並沒有想一想:「為什麼要告狀、要上訪,我坐在辦公室是否有過錯?有責任?他的權力是誰給的」他們的手段就是壓制、打擊、專政。正如東郊鄉原鄉長現任湘鄉市紀委書記的彭建國所說:「我們可以將一個信任社的錢送給法院,法院是不可能為你依法辦事的。」96年1-6月橫新村支書、人大代表丁代江為了應付這場官司,上、下行賄請吃花費橫新村人民的血汗錢25964.55元,由橫新村付錢,請公安局局長羅玉石去浙江旅遊,這不是一些鐵證嗎?陽祖耀安排扶貧資金30萬元給省人大代表邱中橋作為活動資金,向省人大會提案「抗訴」不是鐵的事實嗎?法律明確規定「同級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機關有權提請抗訴,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提出抗訴。」終審判決後,為什麼變成了湘鄉市政府、湘鄉市檢察院、湘鄉市省級人大代表、湘鄉市電力管理站等先後操作的7個抗議書呢?豈不是權、錢的較量嗎?豈不是以權壓法,權比法大的典型事實嗎?
邱中橋到底是否能夠稱當省人大代表的資格嗎?自己欠下幾百萬,到處招搖撞騙,曾經轟動全國的注水肉大王,他的省級人大代表的帽子又是誰給施捨的呢?今天一個實實在在的個體企業被扼殺,依法訴訟,作為省級人大代表應該依法監督,維護個體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保駕護航,即使法院錯判,也應該認真調查、分清責任、可是,作為根本不具備人大代表素質的省級人大代表,不懂法,二不調查,三不實地考察,問一問當事人的情況,傾聽群眾的意見,憑者帶上省人大代表的光環帽子、憑者一支筆、一張嘴及陽祖耀安排的30萬元扶貧資金,藉著其他省人大代表的名字,騙取省級領導的信任,出台干擾法院工作,擾亂法院的辦案秩序,製造著所謂的天下奇聞的7個「請求抗訴」,其用心和目的是什麼呢?
上訪有理,訴訟有理,判決書寫得清清楚楚,但實際給我廠造成損失四百多萬元,如果的不到依法賠償,老百姓又有誰敢於再繼續去辦企業呢?發展經濟呢?有道理才去上訪、告狀,目的是為了盡快恢復生產,終止損失的蔓延而討回公道。假設在上訪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說得很清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以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行政復議條例75條,立法的目的說得很明白:」行政機關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結果,否則免得造成管理相對人找行政機關糾纏不休。「如果政府機關能夠盡快解決,提前一天供電,使我廠提前一天投入生產,就要減少一天的損失,可至今仍然是損失繼續在擴大。11年來,我從未有過違法違紀的行為,依法地一級一級地上訪和訴訟,結果呢?遭到腐敗勢力的關押二次,判刑二年,還要遭受黑勢力的追殺,家中財產多次遭到搶劫。判決書上說:「以上訪為由,駕車衝擊省政府、公安廳,使政府機關無法正常工作。」證據呢?作為一個沒有駕駛證,沒有汽車的上訪人,又是誰給的車呢?車牌號是多少呢?」駕車衝擊的罪名「又是何處而來呢?法院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又為什麼在定罪判刑呢?再審判決說:「是租車衝擊國家機關。」由車內的乘客來承擔法律責任。你們說乘客冤到了何等的程度啊!上訪人是出錢購票坐車上訪,司機製造交通事故,衝擊國家機關,與乘客有何因果關係呢?到底司機是誰呢?把駕車司機找出來就一目瞭然了,在光天化日的大白天,有高科技的偵破技術,難道連一個在大白天沖擊省政府、公安廳的汽車司機,汽車都找不到嗎?可笑,居然在再審判決中,沒有事實,沒有證據還是以維持原來的定罪判刑而結束此案的笑話?
此致:
湖南省湘鄉市橫新紙廠法人代表
湘鄉市人才聯誼會會員
譚可文 TEL:13973246604
Email:www.xtd6411096@126.com
2006/01/04
附件:
1、民事申訴狀、刑事申訴狀、行政申訴狀數份;
2、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書5份
3、刑事判決書2份;
4、行政裁定書5份;
5、司法建議書1份;
6、上級指示、批示100餘份;
7、法院傳票10多份及湘鄉政府的假匯報;
8、其餘相關材料幾十份;
9、整套村級財務帳目明細複印本。(//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