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廣電
【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十二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四月十一日公佈廣電事業執照換發原則,強調廣電事業執照的換發與平時行為管制分流,媒體改造學社與媒體觀察基金會認為,此項原則在邏輯上顯有矛盾,無法有效、適當管理國內廣電環境,NCC應謹慎採行,聽取更多意見,提出更具說服力和通盤考量的政策。
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晚間發表聲明指出,NCC認為廣電事業平日之表現,應從行為管制依法執行,如有重大違規情事,在尊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下,不排除依法撤銷執照,但是卻又強調執照換發與平時行為管制分流,這樣換照程式將流於形式,毫無實質意義。
另一方面,媒改團體也質疑NCC可能採取的撤銷執照處分,如果不是依照平常的行為表現紀錄 (因為二者分流),那麼其可能理由的依據是什麼?
NCC雖強調換照程式必要時可引進公民監督團體之意見,媒改團體認為公民監督團體的意見,與換照程式、行為處分之間的聯繫機制為何,NCC並未有任何說明。如果適當公民監督機制未能建立,那麼所謂從嚴行為管制,依據為何?如果此機制建立需要一定的規則制定時間,那麼NCC是否應以此為第一要務,具爭議性之個案宜延後暫緩處理;待公民參與機制建立之後,再做通盤公平處理。
媒改團體也指出,根據媒體事業的特性,衛星頻道之稀有性與總量管制之需求,並不能完全尤其技術性質來決定,而是必須同時考量特定時空下之廣電市場特質。
台灣的衛星頻道市場,因有線電視系統事業與頻道事業垂直整合狀況嚴重,且有線電視平台壟斷電視市場之現況,而缺乏類如美、英等國之具有一定效能的市場競爭與淘汰效能,完全採取寬鬆處理,等於是優惠既有業者,並進而阻礙有效率的廣電市場進、退場過程。台灣是否適用這樣的寬鬆原則,NCC宜再做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