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審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經討論後決議:刪除有關易科罰金和易服勞役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折算一日的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下午就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向立院司法委員會報告提案原委。
李進勇指出,中華民國刑法於去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的規定,即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他說,這次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修正重點,是把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提高為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已足以適度反應經濟水準。
李進勇表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折算一日之標準,已沒有存在的必要,應予以刪除。
經在場委員廣泛討論,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清(不分區)裁示,刪除本條例現行條文第二條提高標準規定;增訂第六條:本條例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他說,全案無須由朝野協商,直接交付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