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245(i)條款解讀(二)
【大紀元4月10日訊】目前,很多移民都在翹首以待新的大赦,但是實際上他們中相當一部份人是無須等待新的大赦的,依據現有的245(i)條款的保護,他們就已經可以合法調整身份了。
眾所周知,移民法中的245(i)條款對於非法移民而言是一個類似於大赦,它可以幫助符合條件的非法移民留在美國合法轉換身份,免於承擔離境申請移民的風險。因為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年以上,離境之後十年之內不得返美,所以大多數非法移民寧願以尷尬的身份留在美國,也不願冒離境之後十年之內不得返美的風險。
有了245(i)條款的保護,他們就可以免除這種風險,合法的留在美國調整身份。但是在我多年的移民律師實踐中卻發現,相當多的非法移民對於自己已經可以受到該條款的保護的事實並不知情,而苦苦寄希望於政府將來的大赦。那麼接下來我將通過一些案例來說明這些當事人其實都是可以受到245(i)保護的。
案例一
李女士,96年非法入境來美,於1998年與持有綠卡的丈夫結婚,並提交了移民簽證申請。2002年因感情不和與其先生離婚,後有僱主願意為其申請勞工證。
案例二
王先生,1992年非法來美,1999年被某中餐館有意向僱傭為廚師,並提交了移民簽證申請,未獲批准。2004年與持有綠卡的太太結婚,想再次提交移民簽證申請。
案例三
張小姐,現年21歲,98年與其父親非法入境美國,2000年其父與美國公民結婚並同時遞交了I-130申請。2003年,張小姐找到了工作,並且僱主願意為其申請勞工紙,那?
’5c她可否受到245(i)的保護呢?
依據245(i)條款及其備忘錄的規定,以上三類情況都是可以留在美國合法轉換身份的。
首先第一個案例中,李女士一旦重新提交移民簽證申請,是可以受到 245(i)條款的保護的,因為李女士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過移民申請,雖然後來其與前夫離異,但是依據245(i)備忘錄的規定,只要李女士的婚姻關係在2001年之前就已經存在,即使後來關係發生變化,她仍然有資格得到245(i)的保護,獨立的申請調整身份。在上期的法律信箱中我已作過詳細的說明。
第二個案例,王先生雖然是非法入境來美,但是他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基於僱傭關係提交過移民簽證申請,並且2000年12月21日其人在美國,因此他後來與太太結婚想再次申請綠卡,是可以受到245(i)的保護的,因為245(i)條款對基於婚姻關係與僱傭關係的移民簽證申請同樣適用。
第三個案例中,張小姐亦是可以受到245(i)的保護的。因為根據245(i)備忘錄的相關規定,就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而言,如果配偶或子女關係在 2001年4月30日以前成立,即使配偶和子女與主申請人之間的這種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其配偶和子女仍然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正是基於這一條,張小姐在申請提交I-140的時候就可以提出其父親曾於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過綠卡申請,那麼作為女兒的張小姐就自動受到245(i)的保護,可以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了。
綜上所述,其實245(i)條款所保護的非法移民的範圍是相當廣的,而且他們中的大多數隻要現在有適當的申請綠卡理由,那麼他們立刻就可以受到245(i)的保護,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而無須等待新的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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