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持續觀望的卡債族注意,盡快送件將可節省近1個月利息!銀行公會昨日緊急召開臨時理事會,為鼓勵卡債族勇於出面申請債務協商,決議即日起至4月10日為止,凡送件申請的協商案件,在協商期間一律免息,不過,為了要求申請協商者盡速簽約,規定通過協商後,須在14天內完成簽約,否則視為協商無效。
儘管主管機關、銀行業者積極推動債務協商,但仍有許多卡債族持續抱持觀望態度,期待有更好的協商條件出爐,為鼓勵卡債族盡速出面協商債務,銀行公會昨日緊急召開理事會,將原本的債務協商機制進行部分內容的修訂,理事會最後做出5大決議。
銀行公會指出,首先,針對「非一致性」條件的協商案件,均授權最大債權銀行直接決定,不再送各銀行進行表決,以有效提升協商效率;其次,為鼓勵債務人勇於申請債務協商,凡是在4月10日前遞件提出書面申請協商的卡債族,自「書件送達日」至「協議書簽署日」的期間,相關債務均免收利息,但為求公平起見,此項利多也溯及既往,先前已送件申請協商的卡債族,也可以同步受惠。
第三,先前金管會規定銀行收件後,一致性還款方案須在8天內回報協商結果、非一致性案件則給予13天的協商期限,相關規定並未改變。昨日同時要求,最大債權銀行在收件後,要求其他債權銀行回報「債權金額」時,相關銀行必須在3天內回報,否則視同放棄債權,其他銀行仍可簽約,但該放棄債權的銀行,6個月內均無法對此債務人進行催收。
第四,為避免債務人在協商通過後,使出「拖延」或」「拒絕」簽約招數避債,昨理事會決議,凡協商通過的債務人,須在14天內完成簽約,一旦未於期限內完成,將視為協商無效且不能再申請協商。
由於理事會要求,銀行必須在3月10日前,發函通知債務人提出債務協商申請,若以銀行收件後13天回覆、債務人14天內簽約計算,債務人最多可省近1個月的利息。
第五,有鑑於公營行庫辦理的公教貸款、民營銀行辦理的大型企業員工團體貸款,雖屬無擔保專案貸款,但利率較低、且授信對象收入來源穩定,因此,未來在債務協商時,相關貸款必須予以排除,不列入債務協商機制的協商範圍內。入債務協商機制的協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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