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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卡債 別盼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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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初稿完成,以「先更生後破產」為原則,要有能力償還至少兩成債務、4至6年的更生期分期還款、無法還款至少7年破產清算,不可搭計程車、出國旅行等,否則管收入監等相關規定,絕非「欠錢不用還」那麼簡單,所以,學者與外資券商還是呼籲卡債族不要錯誤期待破產法,應儘快與銀行進入協商機制,才是真正的解決問題之道。

台灣綜合研究院三所所長戴肇洋抨擊,選擇卡債風暴這個時機制定個人破產法,時機點就很不恰當,而且更令人擔心投機心理開始產生,也就是部分卡債族對還債出現觀望心態,以為有了個人破產法,債務問題可以有機會被一筆勾銷,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戴肇洋質疑,尤其台灣法院目前有多少人力,能夠去落實執行個人破產法?因此,法案規定門檻絕對不能寬鬆、要非常嚴格,否則後果真的會不堪設想。現在有許多外資機構都對台灣制定個人破產法抱持相當懷疑態度,立法過程必須要非常周延與完整。

美商美林證券資深副總裁程淑芬指出,台灣目前平均每張卡卡債金額為1300美元,較南韓2002年卡債風暴的2200美元還少了4成,問題並不如南韓嚴重,儘管應該讓「負債大於資產」的自然人也有申請破產的管道,但如果發生道德風險,將直接衝擊國內經濟發展與民間消費;至於台灣目前銀行卡債問題處理情形良好,要解決卡債,應該從協商機制著手,絕非過度期待個人破產法。

法國巴黎證券台灣區研究部主管王嘉樞雖表示贊成制定個人破產法,但他同時也直言,為幫助負債者,金融股的股東、銀行、甚至政府,都將付出很大的代價。

新條例 強調先更生後破產

記者陳麗珠/專題報導

雖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初稿已完成,但以「先更生後破產」為原則,除更生相關規定限制不少,破產後對個人信用、申貸的影響也多,銀行業者建議卡債族,要聲請破產前應考慮清楚,還是選擇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才是最佳解決之道。

銀行表示,由於政府想急速解決卡債問題,政策一波又一波,已經形成道德風險,部分卡債族也產生延滯繳款念頭,甚至抱持「不想還債」的想法與銀行展開談判,還有的已經完成協商,約好簽約的時間,臨時卻反悔,理由是政府還有「更優惠的政策」要出來,實在讓人莫可奈何。

銀行指出,儘管現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初稿已完成,但初步就內容來看,更生程序、行為限制等,與部份卡債族認為「不用還錢」相去甚遠,所以,建議卡債族聲請破產前,應考慮清楚對自己未來財務的莫大影響,不如快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如果欠了卡債就擺爛,永遠不能真正擺脫債務。

美實施多年 衍生道德風險

記者高照芬/專題報導

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繼恆指出,美國在2005年完成「破產法」修正案,是為防止詐欺破產情事的發生,由於美國破產法實施後,破產案件在2003年、2004年時激增,估計每年濫用破產的損失金額逾100億美元,這一點值得相關單位重視。

林繼恆表示,國內的雙卡風暴不是全面性的金融危機,但已是嚴重的社會問題,美、日、德等國家施行破產法多年,不論是在宣告破產清算,或建立個人債務更生程序上,國內破產法缺的是給予個人申請破產的更生程序這一塊。

美國實施破產法多年後,顯現許多問題,即債務人將申請破產視為個人理財的手段,進而產生嚴重道德風險;因此,布什政府在2005年10月完成「破產法」修正案,要喚起民眾的羞恥心,防止破產申請人利用制度進行免責。

林繼恆說,申請破產走上更生程序者會有許多限制,諸如不能進行奢侈消費、不能坐計程車、不能上高級餐廳、不能旅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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