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相美/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昨天通過「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明訂不得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違者處5000元至3萬元罰款。包括較大型政府機關、醫院、學校、大眾運輸系統、市場、劇院等6大類公共場所均須設置哺集乳室,違者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自治條例須送市議會審議,最快明年實施。
日前有婦女於台北故事館哺育母乳卻被請出館外,引發各界對於婦女哺乳權的討論。衛生局長宋晏仁表示,世界衛生組織主張,哺育母乳是天賦人權,婦女有權利在任何場所依照嬰幼兒需求哺乳,但國內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時,常遭遇歧視、不平等待遇,希望藉由自治條例,推動婦女公開哺乳權。
衛生局指出,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除非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妨害公眾通行的安全秩序,任何人均不得制止驅離。公共場所包括不特定人可自由進出的建築物、公共設施、公車、渡輪、火車、捷運。
自治條例也明訂6類公共場所的建築物應設置哺集乳室,包括員工人數逾50人以上的政府;地區醫院以上之醫療院所;員工人數逾50人的國小以上各級學校;火車站、客運轉運站、航空站、平均日運量逾5萬人的捷運轉乘站或端點站;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的戲院、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各類零售批發市場,主管機關也能依照需要,另行指定場所。
衛生局表示,哺集乳室面積不得小於6平方公尺,應有獨立進出的門扇、明顯的標示、未使用時不得上鎖、不得堆置雜物。哺集乳室內必須設有靠背及扶手的椅子、飲水設備及洗手台、電源設施及空調通風設備、有蓋垃圾桶、尿布台、使用狀況的標示及緊急安全求救鈴,哺集乳室若設置於辦公場所,另應增設冰箱,違者處1000元至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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