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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榮民遺產等三年?官員:將修法縮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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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八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國忠今天表示,台灣家屬如要辦理繼承外省籍榮民或有中國大陸妻室的台商遺產,受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必須等候三年看是否有中國大陸地區親屬提出繼承申請,極不合理。陸委會官員說,已規劃未來修法,縮短家屬等候時間。

鄭國忠(台南縣)日前接獲民眾陳情,一名外省籍榮民過世後,妻子備齊證件向台灣銀行辦理繼承財產(存款),銀行卻以兩岸人民規定為由,要求民眾透過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取得在中國大陸已無繼承人的證明,才可請求財產繼承;如無法取得,依法須等三年。鄭國忠上午陪同陳情民眾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鄭國忠說,這種現象主要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申請權」。

他表示,將提案修法,將時間縮短為一年,也要讓台灣地區繼承人於大陸地區繼承人向法院提出為繼承表示前,得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他也要呼籲銀行局制訂標準讓銀行有所依循,並請陸委會通案解釋保障台灣家屬權益。

海基會法律服務處副處長林源方說,中國大陸地區幅員遼闊並歷經文革,要取得有無繼承人的證明有實務上的困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處長吳美紅說,陸委會已邀相關單位對此研擬修法,已有共識朝向修法縮短時間。對個案陸委會也很願意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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