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逾3500公斤車輛須有噪音合格證明
【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七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的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立院衛環委員會下午通過的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重點還包括:
將道路、鐵路細分為快速道路、高速道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並增訂該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的聲音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訂定改善計畫,據以執行。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計畫,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得考量工程經濟效益或特殊環境需要,編列預算補助該運輸系統興建前之既有建築物設置防音措施。
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陸上運輸系統,未檢送噪音改善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計畫執行者,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計畫執行者,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的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的噪音,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訂定改善計畫,據以執行。
超過管制標準的民用機場與民用塔台所管轄軍民合用機場的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噪音,未檢送噪音改善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的航空噪音,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軍用航空主管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應採取適當的防制措施。
軍用航空噪音防制經費由國防部編列,此噪音防制經費應優先用於噪音防制設施、噪音防制區居民健康設施、全民保險費用、居民因航空噪音災害醫療費用及其他噪音防制有關活動,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質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將第一次違法本法案件的限期改善措施,修正改採直接處罰改善的規定,並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按日連續處罰的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
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依本法應收取規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