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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徐旭東夜會郭瑤琪 ETC最後生機

【大紀元3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曾鴻儒/台北報導〕台交通部長郭瑤琪、遠通電收董事長徐旭東等人昨晚召開秘密會議,就ETC問題尋求最後共識;據指出,徐旭東同意就「有條件免費」部分再與股東討論進一步放寬可能性,今日將有結論。

ETC是否終止契約進入倒數計時階段,高公局與遠通電收昨日下午開始研商因應方案,晚間,郭瑤琪與徐旭東正式碰面,遠通所提三案中,以調整委辦服務費為前提的全面免費案,及所謂三個月「無償借用」再移轉方案,一開始就遭郭瑤琪否決;郭瑤琪明確表明,委辦服務費的部分,由於牽涉到甄審公平性,交通部不可能讓步。

唯一還有討論空間的是,遠通電收提出e通機價格、優惠方△央A是否再放寬,以合乎「公益性質」。在此情況下,是否能提出免費的e通機價格方案,應該已經成為徐旭東表達善意的唯一選項。

據了解,遠通所提「有條件免費」的方案,包括e通機使用兩百次才免費、適用期限及押金、手續費等,政府都還無法接受遠通所提方案,郭瑤琪向徐旭東表明,遠通所提方案,雖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但與政府及社會預期落差太大,遠通如想繼續經營ETC,唯有提出更符合公益、更符合消費者最大利益的方案。

會議中,徐旭東也明白此一關鍵,但因公司股東意見不一,徐旭東承諾今天會給交通部明確答案。

交通部官員指出,徐旭東在協商中多次表達,電子收費系統是他一路催生,就好像自己的Baby一樣,他有一份使命感,不會輕言放棄。

會議結束後,徐旭東隨即邀集遠通四大股東,漏夜會商新方案。官員強調,現在「球絕對不在交通部,而在遠通電收」,或許徐旭東念頭一轉,願意釋出更多善意,整個案子就大翻轉。

遠通想續營 車上機必須免費

〔記者王貝林、曾鴻儒/台北報導〕台行政院昨訂出同意遠通繼續經營ETC的二大底線:第一、OBU(車上機 )必須完全免費,第二、遠通必須從公益的角度,重新與交通部調整契約內容,除非遠通今天下班前同意這二項要求,否則交通部將與遠通立即進入終止契約的談判。

對於台政府的底線,遠通電收發言人林麗玲表示,遠通的態度一直很開放,政府要修約,隨時都可以談;至於不調整委辦服務費、e通機卻得全面免費,遠通已經說得很清楚,此方式絕非遠通財務所能負擔,只希望政府別走回頭路,讓台灣的國道走回人工收費的老路子,至於ETC誰來做,其實已經無所謂了。

據指出,台行政院已做好改回人工收費的準備,因為接管的風險性太高,原先外傳打算由中華電信接手,但中華電信已經民營化,強悍的工會也可能帶來阻力;即使由中華郵政公司另找經營夥伴接管,也有吃力不討好的風險,萬一營運有任何差池,民眾反彈的聲浪恐怕會更強大,因此接管的機會並不高。

據了解,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上週六與政院高層會商ETC問題時,即指示應「快刀斬亂麻」,在「儘速對用路人有交代」、「設定最小停損點」的原則下,立即與遠通終止契約,以免再拖下去,社會觀感將愈來愈差,用路人權益也會繼續受傷。

但幕僚記取航發會金援高鐵的失敗教訓,力主務必先完成行政程序法的法定告知及協商程序,行政院才站得住腳,將來不管協議終止契約或走上訴訟途徑,行政院才有較高的勝算;蘇揆後來接受此項建議,才有「24日再宣布」的最後通牒與轉圜,並非交通部猶豫不決。

台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昨日上午兩度召集相關幹部,會商ETC問題的後續處理,決定除非遠通同意上述底線,否則就只有終止契約一途。

接管辦法 倉促公告

〔記者曾鴻儒、王貝林/台北報導〕台政府19日向遠通電收下最後通牒,廿日才公告五年前就應制訂的接管辦法草案,時間點上,外界質疑政府在準備接管後才開始「補破網」;草案中,官、民權利義務落差甚大。

台交通部路政司長李泰明昨日表示,草案公告7日後會進入實質作業程序,如果順利,最快會在廿9日公告、4月1日起實施。

據指出,台行政院高層上月沙盤推演與遠通攤牌時,應如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終止契約,才發現交通部早該在民國九十年訂定強制接管辦法,卻付之闕如,才趕緊要交通部研擬。李泰明解釋,促參法於八十九年2月實施,根據規定,相關主管機關須在一年內制訂接管辦法,交通部討論過二次,都因交通建設牽扯較廣,各方意見無法整合,才拖到現在。

該辦法規定廠商必須無條件配合接管人各項處置、不得處分資產、危險負擔不得轉移、需負責清理接管前債務等,如有爭議該處理,也規定無法協議、調處時,由政府直接裁決;廠商唯一權益,就是勞工權益可以獲得保障。對於時間點的巧合,以及官、民權利義務落差極大的條款,遠通相當不滿,有主管直言:「搞不懂政府在想什麼?」

遠通發言人林麗玲則說,遠通本來就傾向讓政府接管,現在還是願意讓事件平和落幕,該辦法的影響法務部門還在評估。李泰明解釋,此辦法主要針對「強制接管」,既然是強制,當然不會考量太多廠商權益;就ETC而言,合約中有「協議接管」規定,不行的話,才會強制接管。

台行政院評估,ETC兩項訴訟中,行政訴訟難以歸責遠通,刑事弊案中,遠通該負的責任,還不到接管地步,目前遠通的缺失,也不至於構成接管,因此,這項辦法應無遠通「出場」機會;但未來還有高鐵這個金額更高的燙手山芋,一旦高鐵問題難以善了,此辦法就會派上用場。台灣高鐵公司表示,台高尚未看到辦法內容,目前無法評論。

終止契約 適法爭議

記者王貝林/特稿

台行政院決定,若今天遠通不接受OBU免費等二大底線,就要依行政程序法,直接與遠通終止ETC的契約,這是行政院將ETC視為「公法契約」;惟當初ETC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訂的BOT契約,若依促參法的立法精神,應屬「私法契約」的範疇,可能成為行政院直接終止契約的隱憂。

台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ETC招標過程,違反公益、平等原則,遠通因此喪失優先權;行政院依此判決,認定政府與遠通的合約關係,應屬於「公法契約」,對遠通無法符合政院要求的條件,決定援引行政程序法,直接與遠通終止契約。

但若依促參法的規定,台行政院要直接終止契約,恐怕會有困難。促參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但若要終止投資契約,必須符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也就是須先處以遠通中止營運,「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才能終止投資契約。

台行政院決定走「公法契約」路線,等於直接脫離ETC當初以BOT促參的母法規定,未來若直接與遠通終止契約、遠通不服提起訴訟時,屆時就得看法院採認的是「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這也成為台行政院決定下一步的棘手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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