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合約屬公法契約? 學者:不見得
【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一日電)交通大學土木系副教授黃玉霖今天表示,交通部與遠通電收所簽訂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合約,應屬「兼顧公共利益的民事契約」,不見得如行政院所言屬公法契約,但無論是終止契約或強制接管,交通部決策具有正當性,法律上也站得住腳。
行政院新聞局長鄭文燦昨天表示,ETC弊案已影響公眾對ETC政策與對政府的信賴,行政部門必須斷然處置,否則會擴大公共利益的風險,且行政法院認定,ETC合約屬於公法契約,行政院有權主動調整或終止公法契約的權利。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上午舉行公聽會,黃玉霖在會中指出,交通部無論決定要終止契約或強制接管ETC,都於法有據,但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而論,ETC合約應屬「兼顧公共利益的民事契約。」
他說,ETC弊案確實衝擊民眾的信心,政府確實可依據促參法第五十三條,強制接管ETC,且國際間也有案例顯示,只要政府與民間採「興建、營運、移轉」(Build, Operate, Transfer,以下簡稱BOT)方式的合作案涉及官商行賄,政府即可終止契約,且民間機構不得求償。
黃玉霖表示,ETC爭議越演越烈,關鍵在於政府和民間廠商都站在各自立場,建議政府即使要終止契約,態度也應和緩,充份與業者協商後再提解決辦法,否則可能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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