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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是對人身最重強制處分 宜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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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二十日電)台東司法圈今天遭到質疑侵犯人權,關鍵在於被告的「羈押」是否得當問題。站在檢察官的立場,只要符合羈押條件,就能提出聲押,無可置喙;不過受理的法官如果未重視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之基本人權,且和憲法所揭櫫「比例原則」之精神不符,就可能遭到質疑。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楊大智偵辦一起縣議員選舉「幽靈人口」案,前後聲押了近十人,目前還有四人遭收押,有的已超過三個月,老百姓難免怨聲四起。

今天陸續有媒體報導,指此案有一名涉嫌協助遷戶口婦女,一聽到要收押當場昏倒法警室,血壓飆高到一百八十;另有一名年輕人相同情況被羈押三個多月,從父親病危到病逝、出殯,法官前後十次駁回其抗告和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法界人士指出,羈押是對人身最嚴重之強制處分行為,應該符合憲法所揭櫫的比例原則。根據檢察官的說法,這些人的聲押理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第二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者。

根據前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輝煌分別在第一0九0、一0九一期司法週刊所發表的「談偵查中羈押之審查」一文中表示:檢察官的聲押雖然有構成要件,但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下列情況就應該免於聲押,第一,被告固然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但是共犯和證人在偵查審判程序出面的可能性不高時。

第二,被告固然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但是如果可以立即隔離偵訊,保全共犯或證人真實供述;或是共犯、證人均在附近,只要對被告及證人立即隔離訊問,即可達成防止勾串之效果。在這兩條件下,羈押被告即有違比例原則。

法界人士指出,上述的兩名被告,都是涉嫌「協助」遷戶口,案件似並沒有複雜和龐大的證據要釐清、毀滅,檢察官也已經掌握了證據和部分共犯做完筆錄,況且被告的串證之人還是自家人,或是熟識之人,立即隔離偵訊不成問題,如此,涉嫌人還有必要收押禁見嗎?

另法學專家林鈺雄教授也說過「設若羈押手段對於被告所造成基本權干預,與犯罪情節之輕重及預料科處之刑罰不成比例時,亦不得為之」。被告所涉嫌的「幽靈人口案」根據最高法院有許多判處無罪的案例,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商榷,況且所涉的遷戶籍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一般認為,檢方打擊犯罪,應該給予掌聲;但是法院在「罪刑法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下更要併兼顧憲法所揭櫫之基本人權與比例原則,否則會讓外界懷疑法院的羈押是充滿了「懲罰性羈押」;讓家屬感覺人權遭到侵犯,並違反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亦不符合刑期無刑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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