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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官員無故未到立院備詢可能送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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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政府人員若無正當理由未到立法院委員會報告或備詢,得經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列為藐視立法院人員。若經立法院院會過半數決議譴責,將移送到監察院依法處理。

依據親民黨籍立委呂學樟(新竹市)的提案,原擬對無故不備詢、藐視立院的官員,一旦經立法院院會過半數決議譴責,將移送監察院「彈劾」,但因民進黨籍立委有不同意見,經協商後,改為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之一條條文草案也規定,若政府人員不克出席,應向委員會召集委員請假,但委員會若決議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時,政府人員不得拒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通過的彈劾總統、副總統案,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一直未配套修正,委員會下午也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台南縣)等提出的修正草案,將立法院通過的彈劾總統、副總統案,從「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改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全案在交付立法院院會二讀前,仍須經朝野協商。

民進黨籍立委鄭運鵬(台北市)也提案要求立法院長、副院長選舉,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當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朝野歧見大,條文保留交院會處理。

此外,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嘉義市)提出多項國會質詢制度改革方案,包括行政院長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從一年兩次改為一年一次、質詢方式從即問即答改為一問一答,質詢時間雙方平均分配、降低政黨質詢人數上限等,條文也因爭議大,遭保留。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立法院行使憲法所定職權,依法定議事程序所作各種決議,有拘束全國人民或有關機關的效力。這項條文同樣因朝野歧見仍大,委員會決議保留到立法院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也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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