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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草案明定,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時機緊迫或經行政院授權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外交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約締結法草案重點還包括:
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的條約案,而有經法律授權簽訂、事前經立法院同意簽訂、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三種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送立法院查照。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的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立法院審議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修正或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條款。此條約案以附修正意見或保留條款方式通過後,主辦機關必要時得與簽約對方重新談判,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立法院得將保留條款廢止。保留條款的廢止經主辦機關通知簽約對方後生效。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簽約對方。
定有批准條款的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程序後,由總統公布。定有接受或加入條款的條約案,亦同。無批准條款的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咨請總統公布。
外交部次長高英茂表示,由於憲法規定立法院議決條約案範圍的界定,涉及行政、立法兩院職權的行使和互動;條約締結法草案的擬定,主要就是為使憲法規定的條約案範圍明確,作為今後行政部門提請立法院議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