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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
【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日電)台中縣政府交通旅遊局今天表示,溫泉法規定溫泉使用事業,應取得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請業者於六月三十日前檢具證明申請辦理溫泉標章標識牌,未來消費者泡湯時也請選擇有溫泉標章的業者,以確保權益及安全。
台灣地區溫泉資源利用甚早,從早期沐浴浸泡到目前國人熱中的休閒遊憩活動,但溫泉事業卻存著公共設施不足,管線任意架構,整體景觀零亂,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不合,非法佔用公有地以及水權無法取得登記等問題。
為協助輔導現有溫泉業者整體經營,政府特制定溫泉法,規定以溫泉做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
另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規定,領有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業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以溫泉做為觀光休閒遊憩使用之業者,應於溫泉法施行之日(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即至今年六月三十日止,向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
交旅局表示,谷關地區為台中縣的溫泉區,谷關溫泉名聞遐邇,為建立口碑、品牌,希望溫泉業者依溫泉法規定行事,並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溫泉標章。
業者可將溫泉標章懸掛於明顯可見之處,標章中清楚標示溫泉成份、溫度、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可有效保障消費大眾權益及安全,而未來民眾泡湯時也請選擇有溫泉標章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