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案起訴宋乃午 求刑12年
【大紀元3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收賄等罪嫌,將精業公司前公關協理蔡錦鴻、台灣前交通部長林陵三機要秘書宋乃午提起公訴,具體求處宋乃午十二年有期徒刑、蔡錦鴻四年有期徒刑,蔡併科罰金二百萬元。
檢調查出,蔡錦鴻透過宋乃午了解招標案資訊,也透過宋拉攏承辦官員。事後,蔡以各種理由,「回饋」宋約七十多萬元,包括購買宋女友公司的仿畫產品、請宋與宋的前妻赴德旅遊、招待宋喝花酒、代宋付房租。
至於台灣前交通部長林陵三是否涉案、甄選過程中道路實測數據及相關認證文件疑遭偽造、甄審委員被質疑收賄為特定廠商護航等部份,檢調續行偵辦中。
檢調發現,蔡錦鴻為爭取標案,先向合作廠商收取一千六百多萬元公關費,透過宋打通關,宋為讓精業所屬的遠東聯盟得標,多次以部長林陵三指示為由,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要求加快決標時程,並多次在台北民權東路「乾坤庭」等餐廳,邀宴擔任ETC案顧問標評選委員的台灣交通部路政司科長周永暉、民航局空運組副組長陳天賜等人。
事後,蔡錦鴻則藉口指導碩士論文、升官賀禮,致贈「子母雞」、「雪點鵰」等故宮仿畫。
宋也指示承辦人員,要求放寬顧問標資格,收費系統建置方式改採二階段進行等,以利競標;並將刺探所得的甄審委員名單,洩漏給蔡。宋並曾指示運研所採用蔡提出的資料,製作對紅外線系統有利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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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仿畫收賄 檢方認為不算洗錢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宋乃午涉嫌透過仿畫收賄,算不算洗錢?台北地檢署昨日起訴宋乃午,認定他收賄但未涉及洗錢防制法犯行,台灣法務部指出,宋乃午以仿畫收賄手法,應屬一面收賄,同時透過仿畫洗錢的方式達到收賄目的,相當罕見,不過嚴格來說,不能算是洗錢。
台灣法務部表示,洗錢犯罪集團作案手法,通常是將貪瀆、販賣毒品等犯罪所得,經由地下通匯等管道,匯往海外,避免遭查獲、沒收,達成洗錢目的。因此,官員指出,這類洗錢手法有「先犯罪,再洗錢」的特性,查緝不易。
對於宋乃午要求精業公司公關協理蔡錦鴻購買于姓女友任職的公司仿畫,遂行收賄行為,台灣法務部表示,宋乃午似有掩人耳目,規避檢調查緝的目的。以往檢調人員曾查獲被告贈送房屋給官員,但以遠低於行情價的「半買半送」手法行賄,這次偵辦ETC案的檢調單位若非蒐證完整,掌握了具體的人證、物證,否則欲查出內情,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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