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8日訊】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張立輝律師,受各自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徐雙付涉嫌殺人、詐騙案中的第一被告徐雙付辯護。該案經過三天半的法庭審理於3月4日周五中午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判結束。
根據庭外調研和與當事人的訪談,兩位律師分五部分當庭提出了辯護意見。
兩位律師首先提出“關於本案的程序問題,一、本案被告人徐雙付在偵查階段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
經過辯護人分別會見和法庭調查,徐雙付講他受到了嚴酷的刑訊逼供。這種刑訊逼供酷烈程度,超過了辯護人的想象:1 、連續長時間不讓睡覺;2 、向鼻孔裡灌辣椒、汽油、生姜汁水; 3 、手腕綁住向上吊離地面的前吊刑;4 、從襠裡將手臂從身後拉出綁住吊起是後吊刑; 5 、過電刑(包括三種情況,一種是將銅絲纏住腳趾打開電棍電擊、一種是將銅絲纏手趾打開電棍電擊、最殘酷的是用銅絲纏住生殖器打開電棍電擊); 6 、戴噪音頭盔(該頭盔通電後能自動發出讓人不堪忍受的各種噪音);7 、棒擊噪音頭盔(有時侯審訊者覺得噪音力度不夠,用大棒敲擊頭盔);8 、鐵鏈子、棍子打(徐雙付頭被打出好幾個大包,腿上還有一個包); 9 、綁在鐵椅子上兩天兩夜不讓吃飯。9 、固定手腳, 05 年12 月15 日前的偵查階段一直固定著,只有吃飯松開五分鐘; 10、用大燈泡烤等。
每次刑罰都是要你承認某種編造的事實,不承認就不停止用刑,有時直接拉著被告人的手指簽字和按指印。訊問者為了讓被告人承認”千萬沒說過的”的”把’東方閃電’處理掉”這句話,用盡各種刑訊手段,費了七天七夜,最後被告人生不如死,讓說什麼就說什麼,讓怎麼說就怎麼說。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雙付的訊問筆錄均是刑訊所得,是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兩位律師指出“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實又按集團犯罪讓被告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本案指控的17 起具體案件中已經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雙付未參與的情況下先行審判,大部分判決已經認定了徐雙付的所謂犯罪事實,此次庭審又將已經作出的判決作為證明整體犯罪存在的證據,是循環論證,不合常理。“
關於本案的事實,兩位律師指出起訴書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實是錯誤的。
關於本案的證據,兩位律師認為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對一的指證,徐雙付否認組織、指揮過擊殺東方閃電派的事,不能單憑一方之言就認定被告人有罪“。因為,“ 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沒有其它證據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則“,“非法證據不得采信(酷刑)也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關於詐騙罪, 兩位律師認為“基督徒基於信仰,憑著內心的感動,自願將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獻給神,這是信徒基於信仰而做出的一種宗教行為,與被詐騙毫無關系。本案起訴書指控詐騙款達二千五百萬之巨,卻不見有受害人,就是這個道理。“
兩位律師鄭重向法庭指出,“審理涉及宗教的涉罪案件,還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論者與無信仰的無神論者的世界觀的不同,無神論者將世界上的一切統劃為物質的范疇,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質世界以外,還有一個靈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電波一樣,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它是真實的存在,因而宗教屬靈語言與世俗屬世語言有巨大差別,例如基督教中說基督徒要做”基督的精兵”,並不是要組建物質世界的軍隊;說奉主的名”捆綁”,並不是真正的用物質世界的繩索進行捆綁,說是對”神的仇敵”和”魔鬼”的忌邪,”驅趕””捆綁”也不是真的驅逐和捆綁,更不是用世俗的方式進行擊殺和鏟除。不能將宗教領袖的講道行為認定為是對一些宗教信徒的過錯行為甚致是犯罪行為的唆使,授意行為,並要求他承擔責任,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不能把二者混為一團。“
最後,李和平律師總結辯護意見說:“從本案的審理來看,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殺人、拘禁、詐騙等罪名,無論事實、證據、法律、程序都存在嚴重的缺陷,事實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證據都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嚴刑逼供,邏輯倒錯,所以,作為辯護人,我們依據事實和法律認為被告人徐雙付無罪。“
”三班僕人”領袖徐文庫(余名徐雙富,徐聖光)和其他16名負責人被控自2002年至2004年殺害20名“東方閃電”成員。徐文庫等還被控詐騙超過3200萬元人民幣。
據信“三班僕人“在全國各地有超過50萬信徒。很多家庭教會將“三班僕人“定位為正統基督教信仰上的異端。而“東方閃電”被家庭教會公認為打著宗教名義的暴力犯罪集團。
──轉自《對華援助協會》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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