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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 檢方認宋乃午蔡錦鴻主導甄審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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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七日電)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檢署今天起訴前交通部長機要秘書宋乃午及公關業者蔡錦鴻兩人,檢方認為,原本甄審評估對使用紅外線系統的遠東聯盟極為不利,但宋、蔡兩人強力運作,使選商甄審最後讓遠東聯盟得標。目前,首波偵結認定時任交通部長的林陵三與弊案無關。

檢方起訴書指出,ETC案原規劃一次建置,蔡錦鴻明知精業公司無法一次完成規劃,為讓精業公司獲選參與顧問規劃,於是透過宋乃午運作,宋乃午明知未經林陵三同意,卻逕以部長室名義,指示交通部路政司、高公局等單位修改,宋乃午最後再藉口部長室政策修訂,終於將ETC規劃建置案改為兩階段辦理。

其次,在辦理選商甄審委員圈選時,原先高公局在完成委員名單遴選後,以密封公文簽報交通部,但林陵三收受公文時,密封已被開啟,林陵三遂批示委員名單由高公局逕行核定,高公局在選定委員後再次密封陳報林陵三,林陵三表示不願過問,再將名單退回高公局,宋乃午則利用機會探知委員名單,轉告業者蔡錦鴻。

ETC案競標集團主要分為微波與紅外線系統,由於當時輿論偏向微波系統,宋乃午於是藉口部長指示運輸研究所製作電子系統收費的內部研究報告 (屬機密),隨後宋乃午在報告尚未完成前,一再將內容洩露給蔡錦鴻和遠東聯盟之餘,並指示運研所加入有利紅外線系統的內容,使遠東聯盟取得絕佳有利條件。

此外,檢察官根據監聽譯文、證人連錫卿證詞,認定宋乃午利用職務、機會與蔡錦鴻勾結,多次變更招標規格及索賄,甚至以部長秘書身分,邀集路政司、高公局、顧問商開會,創交通部「先例」,猶如隻手遮天,而林陵三則對兩人犯行並不知情。

檢方認為,宋乃午嚴重影響公務員官箴形象,涉犯洩密及貪污等罪,到案後不但供述不實,毫無悔意,還飾詞狡辯,因而將他起訴求處十二年重刑,蔡錦鴻則被求刑四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兩百萬。

至於兩人被控圖利的部分,檢察官認為,因與構成要件不符,圖利罪的部分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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