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二日電)雖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是近來社會上卡債問題最為人所垢病的,就是不當催收帳款。這些銀行委外的催收公司抓住卡奴法律知識不足的弱點,以催收函遊走法律邊緣恐嚇還錢,導致卡奴因為恐懼而走上絕路。未來唯有進一步透過相關法令的完備,才能進而保障卡奴生存權利。
台灣刑事警察局指出,根據「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受委託的催收公司,不但不可以僱用有前科的催收人員,而且只能根據債務人及保證人進行追討,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進行干擾或催討。
在催收作業時間方面,受委託機構的催收作業時間原則上應該在一般人的正常作息時間,也就是早上七點到晚上十點。此外,催收作業的過程,包含電話催討及外訪催討等,都必須全程錄音紀錄,以避免催收人員有不當的催討行為。
不過這些規定只能規範到銀行委外的催收公司,若銀行把債權賣出,接手債權的討債公司並不在規範之列。偵辦催討債務的刑事局警官分析說,由於債權已轉移,財政部就無權約束,這些接手的討債公司完全不受「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銀行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規範,就算不當討債,只要不涉及「違法」,討債公司可以各種催債手段討債,銀行更可完全推卸責任。
根據台灣警方查訪,一些體質欠佳的銀行,基於把債權賣斷多少有點回收,通常以不到三成的金額,將債權賣斷給這些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而這些游走法令邊緣的催帳伎倆,依據警方受理報案歸類,最常見的就是發出律師函,或是寄發「擬讓與債權通知書」,然後由不同的人每天「緊迫盯人」,不同的業務輪番上陣,寄發或親自拜訪要求簽署「分期還款同意書」。
更惡劣的就是寄發「強制扣薪通知書」,甚至假藉銀行資產管理或法務部門發出「查封通知」,聲明「聲請查封台端所有之動產」,包括電視、冰箱等,並揚言將會同法院人員、管區警察及鎖匠至現場「強制執行」;或是寄發「現場送達通知書」,仿傚法院「實地勘查」的執法行為文書。
這些文書用詞嚴厲,看似對債務人最具恐嚇力,但台灣警方指出,其實全無法律效力,目的只是讓債務人誤以為觸犯刑法,且已違反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的規定,也違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規範,不無玩弄法令之嫌。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透過完備法令,約束這些催收帳款公司催帳行徑,如此才能進而保障弱勢卡奴的生存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