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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處理ETC納入個資法失職 法務部澄清

【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一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李鎮楠(桃園縣)今天上午指稱法務部未適時配合交通部,將遠通電收公司列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所定「非公務機關」,法務部發表聲明澄清,本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法務部並不是本案目的業務主管機關,且全案過程中並沒有怠忽職守問題。

法務部指出,個人資料種類繁多,有關電腦處理資料保護業務分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掌理,法務部只是負責解釋、研修和推動個資法的機關,並不是本案的目的業務機關。

法務部表示,遠通電收是否須被指定為個資法所定的「非公務機關」,並適用於個資法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審酌認定,並由交通部發動行政程序,本案因交通部認為,部分事實和責任有待釐清,便覆請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研議後再報法務部核處。

法務部指出,交通部後來進一步界定遠通電收為個資法所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團體,沒有必要再依個資法指定遠通電收為「非公務機關」,法務部更沒有執行指定遠通電收為「非公務機關」程序問題。

法務部表示,為考量維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用戶隱私權,未來交通部若認為,有必要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服務業」納入個資法規範,法務部在行政作業上必將配合儘速完成指定公告程序,避免用戶人格權受侵害。

李鎮楠上午召開「ETC通行,個人資料不保險」記者會指出,高公局去年六月發文給交通部和法務部,建議依個資法規定,應把遠通電收指定為受個資法規範的適用對象,但交通部和法務部卻以彼此聯繫互動有落差為由,遲未把ETC列入個資法適用規範內,質疑有關單位互踢皮球,法務部下午則做出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