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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進口酒查驗方法多元 許多國家採用

【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八日電)對歐洲商會指台灣對進口酒類檢驗的規定是非必要貿易障礙的說法,財政部今天發表聲明指出,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已與歐洲商會溝通多次,並依據業者意見進行許多修改,況且,台灣並非全世界唯一進行查驗的國家,美國、日本、韓國甚至歐盟會員國奧地利都有這種查驗制度。

財政部指出,進口酒類查驗辦法,並非所有進口酒都得經過查驗,事實上,查驗措施包含逐批查驗、抽批查驗及書面核放。也就是說,除進口酒精採逐批查驗外,其餘進口酒類若檢附國外衛生檢驗報告,就可採書面核放方式辦理。即使未檢附國外報告的進口酒類,也僅須參加抽驗,抽中機率只有百分之五,因此,大多數進口酒類都不需被查驗,目前,超過八成的進口酒都是書面核放。

而且,曾經查驗合格或曾檢附國外證明文件的酒類,都可採行書面核放方式放行,效力延續兩年,並無歐洲商會所謂每批進口酒類都須重新取得檢驗報告情形。

對於高價少量的葡萄酒,財政部經過歐洲商會反映後,已規劃特別書面核放方式,也就是只要事先檢具無衛生問題的佐證資料,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即可,完全沒有將高價酒打開抽驗的規劃。

財政部表示,歐洲酒廠歷史悠久,財政部完全知情,因此,已在進口酒類查驗辦法中明訂對於酒類管理制度完善的國家,可由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出具證明即可書面核放,財政部並已將大部分歐盟成員及美國、紐、澳、日本等20餘國,列為酒類管理制度完善國家。

財政部說,專業團體即可出具證明文件,並無不易取得證明文件的狀況,事實上,這項規劃正是歐洲商務協會的建議,且被財政部採納。

財政部表示,進口酒類查驗辦法所訂書面核放機制、要求出口會員提供證明文件,完全符合WTO協定規範。甚至台灣加入WTO入會諮商時,歐盟要求保護歐洲酒類地理標示,在財政部積極保護歐盟酒品的地理標示下,如蘇格蘭威士忌、法國葡萄酒等產品,都有多起國人誤用地理標示被政府裁罰的案例。

財政部強調,進口酒類查驗制度於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即須檢附相關產證,對於歐盟地理標示保護,其實有積極正面效果,況且,在衛生查驗制度中納入酒品標示的管理,例如對分裝酒品須檢附授權證明文件等措施,也是歐洲商務協會的建議。

至於歐洲商會認為衛生標準過嚴一事,財政部表示,可以理解,但衛生標準是衛生署職掌,財政部已多次向衛生署轉達歐洲商會及其他國家的建議,衛生署已表示將作進一步檢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