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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文明思想庫:讀《現代民主政治〉心得之一(下)

現代民主政治

【大紀元2月8日訊】第五,民主政治的多元化:

  多元化民主政治格局的出現,標誌著西方民主政之中的權力制衡機制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更加成熟的階段,即由過去單純依靠國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間的分立與制衡,發展為更多地依靠社會對國家機關進行更為嚴密廣泛的監督和制約。

  政治多元化是民主制的重要標誌。專制制度下的政治是一元的,所謂「朕即國家」、「君權至上」,國家的各項大權皆由皇帝獨斷專行。而現代民主政治是多元的,它表現為廣大的勞動者以豐富多彩的社群的形式廣泛組織起來形成各自的利益團體,成為與政黨並駕齊驅的強大政治力量,彌補了議會政治的不足,有力的影響著國家的政治生活;它還表現為普選制的普遍確立和公民直接參與國家決策,使公民可以直接表達自己的意願而不受議會、政府、政黨等中間渠道的阻礙;它還表現為政黨制度的法制化、規範化,使各政黨都可以進入政治競爭的舞臺,亦都可以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力的機會,使政治資源的分配更趨合理。它還表現為自由的大眾化的新聞媒體對於政府的巨大影響和有力的監督。

  

第六、新自由主義民主觀的形成

  自由主義作為近代民主政治的主導性意識形態,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末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從1870年至1914年,自由主義關注工業化產生的社會貧困與教育問題,推行社會立法。當代民主國家的福利制度的基礎就是這個時期建立的。拆除公民自由發展的障礙,保障公民自由發展的條件,是自由主義的理論關懷。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之後,目睹法西斯主義和史達林主義對生命的慘無人道的血腥殺戮,對人權的肆無忌憚的踐踏,對個人自由的破壞。自由主義出現了強烈的肯定個人價值、捍衛個人尊嚴、強調人道主義、強調市場經濟、反對國家干預的傾向,呈現出古典自由主義的復興。(今天的中國,正處於蘇聯史達林時期,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反復重提人道主義、捍衛人權、肯定個人價值的原因所在。)個人自由是這個時代自由主義的最高價值。七十年代以後,羅爾斯的《正義論》復興了康得的哲學思想,自由主義又出現了再次強調平等,把平等作為自由的內在首要要素的傾向。形成了當今的新自由主義思想

  1、新的自由概念:新自由主義認為,自由為人類的本性的要求,與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法律首先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同時,自由又必然包含著一定程度的約束,這種約束,它並不使人的個人意志服從統治者的意志,而是指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人,都服從於法律意志的約束。裏奇指出:「政治自由不是指普遍約束的解除,而是指從專制、無法無度、無限制的約束下解脫出來。並且,自由更包含著服從好的法律的積極方面。服從這種法律的人認識到他們以某種方式參與制定法律—或直接地,或是通過代表,或是通過信任的統治者間接地參與制定。自由也許可以理解為法律的主權,以與個人的主權相區別。」

  新自由主義認為,個人自由的前提是對他人無害、對他人有益。所有自由的人都必須協調其激情和衝動與良知和道義感不相衝突,所有社會成員應該平等地分享自由,否則,這就不是自由而是特權。

  自由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構成,消極自由的含義就是擺脫外在的強制與束縛;積極自由的含義就是沒有限制的自由發展。在現代法律理念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首先保護的是公民的消極自由,而為了防止個人或集體的任意發展損害他人利益而適當的限制公民的部分積極自由。

  2、國家職能的擴展

  古典自由主義國家學說認為國家及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充當個人生命、自由、財產安全的守護者,除了維護社會秩序以外,國家不要管得太多,不能干涉社會生活,尤其不能干預經濟生活。而現代新自由主義國家觀認為: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自由權與發展,國家應當更加積極的承擔起保障社會福利與教育的責任。布蘭代斯認為,國家是維護自由的工具,是實現公民自由權的手段。國家要充分體現出它在維護公民自由權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須通過法律對經濟活動適當干預,如要大大限制壟斷資本。美國總統羅斯福認為個人自由不僅應當受到保護,還要有所發展,國家職能的擴展正是為了保護和發展個人自由創造條件。為了增強自由與民主,政府要推行各種有助於普及經濟福利的措施。而美國新自由主義者羅爾斯則主張以立法手段照顧社會中「受惠最少者」(即天資低下、社會地位低下者),按照公平的機會均等和維護平等自由的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他們的長期願望。通過調稅使分配更趨公正,通過增加他們受教育的機會,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文明水準。國家干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和發展公民的權利,包括自由平等和民主權利。新自由主義相信,通過發揮國家的積極作用,可以使人民「免除恐懼和饑餓」,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保障和擴大公民的自由民主權利。實際上福利國家還意味著保障和擴大人們在政治上的自由民主平等權利。

  3、保障和擴大公民權利

  為了能夠使國家與個人相和諧,避免可能發生的任何專制,必須強調維護和擴大公民權利,使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得到更切實的保障。霍布豪斯說:「國家在雙重意義上是人類的僕人;一是國家的一切所作所為,都要用它成員的生活來評價,二是說國家自身的好壞,也要用它對人類社會所作的貢獻來判定。」他認為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全面干預,如果不予以一定程度的制約,就會對個人自由造成新的威脅。為此,他主張對現有的國家制度進行改造,從國家制度上限制國家干預的範圍和程度,保護個人自由不受到侵犯。為了保證自由和民主的實現,應盡可能地提供給公民參政議政行使公民權益的機會,因為民主成功的重要尺度是公民的參政熱情和參政程度的高低。

  羅斯福認為,民主不僅僅是實現普選權和平民自由表達意志,它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還必須是一種積極和富有建設性的力量,也就是說,民主政府應該在不違反憲法所保證的自由的前提下,保證社會成員在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上的平等,否則人民就會在自由、民主和麵包之間選擇麵包。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羅斯福總統推行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上的結果均等,個人自由發展上的機會均等」的福利國家政策,從而把民主社會變成一個更加公正、公平的社會。

  與此同時,現代新自由主義哲學家羅爾斯則為現代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在他的有關社會正義思想的《正義論》中,羅爾斯以新契約論和康得的自由主義哲學為基礎,批判了當時(1971年)還居於統治地位的功利主義學說,對國家、政治服從、公正分配、福利國家、個人權利等問題作了深刻的闡述和論證,他的正義觀,特別是他提出的兩個正義原則對人類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引起了廣泛關注。其中對平等、自由、民主作了詳盡、周密的論證。在他以「正義論」命名的博大精深的新自由主義理論體系中,平等的自由處於高於一切的地位。他認為理想的「正義」社會應擁有最大的平等自由,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該享有平等的自由,包括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等。一個民主立憲政體的首要原則就是保證平等的政治自由。當平等的自由原則在由憲法規定的政治程式中得到運用時,就成了平等的「參與原則」。而參與原則要求所有公民共有平等權利參與立憲過程、決定立憲結果,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權參與政治事務,要求「所有公民應有進入公職的平等途徑」,要求「所有公民都有瞭解政治事務的渠道」。因此,憲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不僅要保證社會所有成員享有參與政治的平等權利,保證「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位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而且要讓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從而改變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狀況。可見,羅爾斯所一再強調的公平、平等,實際上不僅是指法律上的平等、機會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實上的平等。也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基本生活保障的結果均等」為此,就必須對最少受惠者以必要的補償,以減少社會中的不平等。羅爾斯把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視作現代民主政治得以實現和長久維持的必要條件,從而把平等、自由與民主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從而把自由主義理論及現代民主政治推向新的高度。羅爾斯的貢獻在於他為現代民主政治的立憲政體提出了一套合適的正義觀,並找到了能夠促使社會穩定、增強社會團結的有效辦法。

  第七,政黨和政黨制度的法律化、規範化

  無論什麼制度,如果不付諸法律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帶有隨意性;只有將其法律化,才能保證這項制度本身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現代民主政治的第一條根本假定

  民主在二十世紀末已經得到了巨大的發展,也可以說取得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根本性勝利。在當今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不聲稱自己是民主的國家。當美國領導人要推翻伊拉克的現政權而代之以「民選的」政府之時,薩達姆馬上就舉行全民投票,檢查自己的「民意基礎」。結果,我們發現這個國家的人民對其領袖的支持率是100%這是對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大嘲諷。

  

  那麼,如何尋找出民主與非民主的根本性區別呢?我們發現,如果尋找民主與非民主的根本性區別的話,個人自由是至關重要的。現代的民主被稱為自由的民主,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把個人的自由或權利作為最高原則的民主。

個人權利的至上性,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第一條根本性假定。民主是一種制度安排,從積極的方面看,他是能對人的權利進行保護的制度,從消極的方面看,他是對人的權利侵犯最少的制度。在現代民主理論家看來,民主就像任何一種制度一樣,是權力結構,而任何一種權力都傾向於侵犯人的權利。因此,他們認為民主是不得不存在的惡,在所有壞的政府中堪稱是最好的政府。也就是說,民主雖然比別的政府要好,但它的本性、它無法逃脫的權力本質,仍然是「壞」的。在政治制度上,好壞的標準並不在於它做了什麼道德或福利上的好事,而在於它有沒有侵害個人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我們的政府表面上天天都在吹噓它如何如何為人民謀福利,只要他侵害了公民的個人權利,那麼它就是一個壞政府。)

  民主是一種必要的惡,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第二條根本假定。這條假定只是第一條假定,即自由主義原則的推論。只有這種根本上是惡的政府形象或想像,只有這種對政府的根本的不信任、戒備與防範的文化態度,才會有現代民主政治的公共文化。

  視個人自由為民主的根本原則,是此時此刻張三李四的自由,而不是以集體、群體的身份出現的人的自由。也許,人民會問這有什麼區別?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個人的權利是最易受到集體任意妄為的所謂自由的傷害的,大家不應該剝奪具體個體的權利,而政府策劃的集體暴力是可怕的。如果沒有民主的法治保障,個體面對暴政將孤苦無告,如六四大屠殺的受害者及其死難家屬、如經年累月遭受政治迫害的八九民運學子,如廣大的法輪功學員。他們的人身自由、他們的財產權、特別是他們的良心自由,即不受迫害地表達他對良好的政府構成的看法(政治觀念)與他對人生的與宇宙的終極意義的看法(宗教觀念)。個人自由的至上性假定,使得現代民主政治理論家們特別注意少數派的權利。他們認為,判斷一個政府是否民主,並不是看絕大多數持主流意見的人是否安全,而是看與這些主流意見公然對立的人是否安全。這裏的安全不只是政府是否對他們進行恐嚇或人身傷害,還包含合理的表達權利是否得到安全的行使,個人利益及事業發展是否獲得平等的安全保障。如果少數派不安全,那麼這種政治制度就是不民主的!因為它是不保護個體的自由的。他們進一步認為,以一個人、某種至上的原理為名義對眾人的壓迫,與眾人以集體的幸福、社會的穩定或某種至上的原理為名義對少數人(少至只剩一人)的壓迫一樣,都是一種暴政;即一個人剝奪多數人的權利與多數人剝奪一個人的權利一樣,都是一種暴政。少數派、反對派、持根本不同的政治或宗教見解的人是否安全,他們與多數派同樣合法與合理的表達權利是否得到安全的行使,他們的生存狀況,是判斷是否民主的根本依據。

  合法化的反對或者視反對為一種權利,顯然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最重要也最獨特的特徵。由此帶來的不只是現代的西方文明,還帶來了政府的和平更迭、社會的長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現代民主國家內部從此告別由於政治經濟等方面人民的利益衝突而導致的流血衝突、武裝起義及巷戰。

  現代民主政治中這種把反對納入政治框架並且權利化的政治遊戲,就叫做憲政。政治是一種非常世俗的、和平的、依某種根本的規則獲取政治權力的遊戲。這樣,在權力是根本的惡的理解之外,又發展出另一種理解:權力是一種極端寶貴與極端危險的資源。極端寶貴,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想獲得它;極端危險,因為按照自由主義的根本假定,它是個人自由的天敵。要安全地行使這種權力、利用這種資源,必須有一種根本的約定:權力是一種完全中立的東西,任何人、任何集團、任何黨派,不管他宣稱什麼,都不能排他性地壟斷權力;除了依據根本的規則和平地、有嚴格的期限地獲得權力外,不可能有另外一種獲得權力的方法。正如哲學家盧梭所說;暴力只能帶來強制,不能產生權力。因此,槍桿子裏面永遠不可能產生合法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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