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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八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美商美國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所販售的「消費借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專案要保書,與原先向保險局送審的保單內容不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即開始辦理出單,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60萬元罰金。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檢查局在去年7月31日派員查核美國人壽發現,美國人壽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所販售「消費借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專案要保書,並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即開始辦理出單,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2條規定不符,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
金管會指出,經衡酌情節,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罰,處罰鍰下限金額60萬元。而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罰鍰上限為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