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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醫院法院檢察機關負死亡通報責任

【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八日電)台灣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案件六十日後,若發現檢察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將遭懲處失職公務人員或對醫院處以新台幣兩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政務次長顏萬進表示,過去有一些荒謬現象,例如有人死亡很久,戶籍資料卻登記未死亡;或者沒有死亡,卻被登記為死亡。因此,除現行戶籍法規定的死亡當事人的義務人外,「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特地賦予相關機構死亡通報義務,戶籍管理將更為完整。

戶政司表示,戶籍法規定死亡當事人的義務人,應於三十日內申請登記,逾期未辦理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另據戶籍法第十九條規定,內政部訂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範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報;醫療機構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傳輸方式通報。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案件六十日後,如果查有應通報機關未將死亡資料依規定通報,將依戶籍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懲處失職公務人員,或對醫院處以兩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