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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公安草率結案 真兇逍遙法外

【大紀元2月8日訊】2005 年11月6日﹐河南省汝南縣發生一起多人行凶致一初中生死亡事件。 受害人陳海濤當晚21時15分才送到縣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當天22時醫院宣布死亡。案發後僅一小時﹐縣公安局即在沒有和家屬聯系的情況下,在沒人簽字同意的情況下, 組織縣公安局法醫對陳海濤的尸體頭顱外傷進行了鑒定。鑒定后便將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釋放,只對其中一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受害人家屬對公安機關得出的一人一次打擊導致受害人意外死亡的結論提出異議,要求認真偵查,給受害少年陳海濤討回一個公道。

參加同學聚會 慘遭陷害

據參加聚會的同學回憶﹐2005 年11月6日(星期日)﹐陳海濤被張施馳約到碧海藍天酒吧為吳源宏慶祝生日﹐一同參加聚會的有十幾個同學﹐大約晚上六時結束。過了一會兒﹐去好運城吃東西的張施馳回來告訴尚未離開的幾位同學汝南第二高中(二高)的學生在打架時碰到了他,他們還罵他﹐於是﹐這些聚會的同學過去和二高的學生講道理,陳海濤說了幾句公道話。几分鐘后在一起喝酒的李翔、李浦、仲麗均走了過來。由于有人報警﹐大家很快離開。但張施馳突然從后面跑來叫住陳海濤,要陳海濤陪他去請几位大哥(李翔、李浦、仲麗均等)喝酒,當時其他的同學也要去,張施馳說不方便,于是叫了一輛出租車把陳海濤拉走。晚九點左右﹐一

個同學打通仲麗均的電話,但是李浦接的電話,他在電話里說“我們在打架﹐但是

不是打陳海濤。” 九點多﹐仲麗均打電話告訴別人﹕“我和李翔等把人打傷了。”

據張施馳回憶﹐李翔、李浦、郭寶、馮偉、馬昂、張旭他們一伙都在現場。

另據當天晚上在場的目擊人講﹐晚上在新華街派出所隔壁,人民電影院北大門內有多人毆打一個人,打人者中有持酒瓶的,有持磚塊的,也有用腳踢的,另外一個受傷的(指張施馳)雙手抱頭,一直蹲在人民電影院北大門第二道鐵門處。開始三、四個人打,后來五、六個人又打陳海濤,陳海濤站在電影院北從西往東數西邊一個安全門處,牆上那三個手印就是陳海濤留下的。證人說:你咋不回家,你父母不挂念嗎?陳海濤說:“我走不了了。”說完就倒下了。這個目擊者就說:你們還不赶快把他抬走,不抬走我就打電話哩。陳海濤才被几個人抬走。

受害人陳海濤當晚21時15分送到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當天22時醫院宣布死亡。當天晚上西大街派出所住人民醫院的民警胡躍武得知案情后,在該醫院通過一同受傷的張施馳給凶手之一的仲麗均打電話,在醫院內將仲麗均抓獲,并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了案。

匆忙尸檢下結論 家屬置疑

縣公安局接案后,在沒有和家屬聯系的情況下,在沒人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在

陳海濤死后1小時就組織縣公安局法醫對受害人陳海濤的尸體頭顱外傷進行了鑒

定。鑒定后便將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釋放,只對仲麗均一人采取了強制措施。

受害人住在汝南縣城的爺爺等親人于2005年11月7日上午才得知消息,11月8日其父母一行八、九人從外地赶回汝南,當向公安局了解案情時,刑警隊的教導員說﹕案子很簡單,一瓶子把陳海濤打死了,只有腦后傷,其它沒傷,是一人所為,一人致死,案子已結。當受害人家屬提出陳海濤身上多處有傷時,他含糊其詞,只說是法醫鑒定結果。

2005 年11月10日下午﹐縣公安局才組織法醫對陳海濤其他部位傷進行鑒定。發

現腹腔內大約有250ML的腹腔液,法醫取走了20ML回去化驗。心臟有大片淤血,喉管內有血塊。

2005年11月15日﹐受害人家屬到公安局﹐見到王大隊長和畢法醫,雙方用各自拍的照片對傷情,家屬拍的照片左.右額部都有傷﹐畢法醫竟然拿出來的一張照片,照片上額部相當光滑,沒有一點傷,家屬當即指出這是一張假照片。置于尸檢結論,畢法醫表示﹕是絕密,不允許家人知道。

據陳海濤的家人講﹕“我們非常相信這是他們對我們說的一句真話,尸檢后一個多月竟然遲遲不出尸檢結論,其目的無非是為了使尸檢結論与公安局編制案件定論相一致。”

直到2005年12月28日,在廣州軍區司令部發函要求政法委對此案進行調查后,家人才接到听取宣讀法醫鑒定結論的通知。

家人依法提交控告 要求徹查真凶

2006年1月18日﹐陳海濤家人向汝南縣檢察院提交了對案件的控告材料。希望汝南縣公安局對此案件進行認真偵查。鏟除地方惡霸勢力,為民除害,以改善汝南的社會治安環境。我們不希望冤枉一個好人,也不希望放縱一個坏人,希望犯罪人都能得到應有的處罰,給受害少年陳海濤討回一個公道。

附﹕控告材料

一、法醫鑒定存在嚴重問題:

法律專家分析我國法醫鑒定存在的問題時指出:一是警方自偵自鑒,這是制度安排

的本來不合理;二是警方不作為,屢屢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更惡劣的情形在于

公職人員不作為,這本身也會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公職人員不作為的深層原因有

兩种:官僚主義或故意包庇。在此案件中法醫鑒定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几方面。

(一)尸檢程序不合法:公安机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了确定死因,經縣級

以上公安机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尸體或者開棺檢驗,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并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但是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在校學生無故被人打成重傷死亡,公安机關不是積極通過學校和受害人家屬聯系,而是在學校的二位老師(其中一位老師不認識陳海濤,另外一位也不是陳海濤現在的老師,只是陳海濤上初二年級的老師)辨認尸體后,法醫便提出必須馬上尸檢并要老師簽字,老師提出家長沒聯系上先不要尸檢,可是法醫沒有听老師的意見,在沒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尸檢。老師在外面等候,并未在現場見證,尸檢后法醫要老師作為見證人簽字,并說是這樣的法定程序。我們通過法律咨詢了解,公安局解剖傷情時,必須有受害人家屬在場,受害人家屬不能到場的,必須有學校負責人到場,每動一刀必須向在場人講清,尸檢結論必須告知受害人家屬。死亡后一個小時就急于頭部尸檢,四天后才開始胸腹腔的尸檢,50多天才出法醫鑒定書,這樣是否存在問題?

(二)尸檢結論歪曲事實:在上級部門的督促下,縣公安局組織的法醫鑒定結論為:死者陳海濤尸長172cm,發育正常,營養中等,尸斑淺淡紅色,指壓完全退色、尸僵不明顯。額部右側有岸5 x 2.5cm點片狀皮下出血,左額顳部有岸∫形0.7cm的挫裂傷口,右眼外部有岸1.6 x 0.5cm的皮膚擦傷,枕部左側有岸1.7cm的創口,邊緣整齊,創腔內有組織間橋,右頂部軟組織腫脹。左下腹部有5×1.2cm、2.1×0.7cm的皮膚擦傷。右手環指根部背側有1.6cm的皮膚挫裂傷。沿雙耳連線切開頭皮見 枕頂部有8x6cm頭皮下出血,顱骨無骨折。打開顱骨見左側硬膜下廣泛性血

腫,蛛网膜下腔出血,腦水腫、腦溝回變淺,小腦扁桃體疝成。通過尸體檢驗得出結論:陳海濤系顱腦損傷而死亡。

以上結論雖然比開始告訴我們的陳海濤只有頭部一處外傷更接近事實,但是和受害人家屬發現的尸體損傷情況有較大出入,陳海濤尸體上有多處不同程度、不同狀況的損傷情況,(損傷是多种不同物擊打造成的),法醫也沒有講明各處傷是怎么形成的,并且有多處外傷未記錄。根据受害人家屬在2005年11月9日下午在殯儀館對尸體進行了拍照,發現的情況是:

1. 陳海濤額部右側有岸5 x 2.5cm2片狀皮膚挫傷,有表皮破損,非皮下出血;右眼外部有三處皮膚挫傷,并非一處;左額也有3cm左右挫裂傷;頭后部已經解剖;右頸部有刺傷。

2. 陳海濤雙臂和兩只手腕部有外力扭傷痕跡,局部皮膚明顯發紅,平躺的陳海濤尸體向上部明顯,低下部位不明顯。法醫將此解釋為尸斑,法醫結論為↗尸斑淺淡紅色,指壓完全退色、尸僵不明顯,尸斑一般在死后2-4小時出現,陳海濤死亡后立即進行了法醫鑒定,當時是否已經形成尸斑。如果說是11月10日檢查的結果,那時尸斑已經固定,指壓不會退色。此處有待進一步鑒定。

3. 陳海濤右手背有1.5-2cm的皮膚挫裂傷;

4. 陳海濤左腰腹部和右腰腹部有四處鈍器傷;

5. 陳海濤下腹部兩側發紫;法醫說是尸綠,在冰凍尸體是否那么快發生尸綠?我們需要法醫提供最早的照片作為見證。

6. 陳海濤右小腿下部有硬物擊傷;

7. 陳海濤的陰囊腫脹且有局部有明顯的皮下出血,有脫皮,應是外力擊打所致;并非法醫解釋的皮革樣變,皮革樣變應該顏色發暗,与尸體表現不符合。

8. 陳海濤雙腳內側有明顯的凹陷,局部皮膚發青,像用什么物品卡壓所致;并不是死后一般的碰撞所致。法醫對此傷沒有認真鑒定。

9. 2005年11月10日下午法醫進行尸檢時發現陳海濤的胃破裂,并取腹腔液進行了鑒定。但是尸檢結論未提及腹腔液檢查結果。

(三)申請再次法醫鑒定遭拒絕:我們多次到縣公安局申請再次法醫鑒定都遭到拒絕,當我們問市刑警察隊申請對陳海濤的尸體進行复檢何時進行,他們就說已經复檢過了,我們問他們為什么不通知受害人家屬到場,他們說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我們因此再次去看望尸體,發現尸體全身的血跡不見了,陳海濤的衣服也被解開過,雙腳內側腳弓處的痕跡被人動過。醫院看望尸體的人并不承認11月10日尸檢后有人去動個尸體。但是我們怀疑如果不是未經家屬知情的法醫檢查,就是有其他專業人士在尸體上做過手腳。

(四)法醫鑒定結果遲遲不做定論:法醫鑒定結果遲遲不告訴受害人家屬,影響家屬的知情權。法醫鑒定50多天后,在上級部門的督促下,我們才被告知法醫鑒定結果。

二、汝南縣公安局不作為、隱瞞案件真相:

根据受害人陳海濤身上多處嚴重受傷的情況(依法醫鑒定結果僅頭部就多達5-7處),以及張施弛的供詞,目擊者的見證,均說明陳海濤是被仲麗均等多名犯罪人共同傷害致死。受害人陳海濤于2005年11月6日被害,汝南縣公安局接到案件后,不認真全面進行偵查,造成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法律責任。2005年 11月18日汝南縣檢察院將凶手仲麗均批准逮捕。案發一個多月受害人家屬三番五次到公安局了解受害人陳海濤的被害情況,汝南縣公安局推三拖四,案發四天便告訴家屬說已經結案,將案件定論為仲麗均一人一次打擊導致受害人意外死亡,但是無法向受害

人家屬講明受害人的全身的傷是怎么形成。每次都以尸檢結論是這樣說的來答复我們。其實多名可疑凶手當時都已抓獲,事實應該非常清楚,為什么要在尸檢結論還沒出來前拿尸檢結論來作為案情的定論,而且這种不負責的法醫鑒定僅對死亡原因做了鑒定,并沒有對全身十余處外傷做出致傷物體及損傷性狀等推斷,另外法醫最后也沒有鑒定是一個人打傷,這不是蒙騙百姓嗎?

公安局所給出的事情經過是:陳海濤、張施馳二人因与他人發生糾紛,由犯罪嫌疑人仲麗均(別名李軍)從中調解。調解后陳海濤、張施馳二人在汝宁鎮步行街”輕松一下”水吧請仲麗均等人喝酒,喝酒期間,仲麗均以教訓陳海濤、張施馳二人為由,讓陳海濤、張施馳每人帶一啤酒瓶出來至輕松一下水吧北側夾道內,仲麗均革令二人蹲下,讓二人交出啤酒瓶,然后先用啤酒瓶夯擊張施馳頭部,將張施馳頭部打傷,然后又用啤酒瓶夯擊陳海濤頭部,當場將陳海濤夯趴倒在地,后被赶到的同屋喝酒的人制止,當看到陳海濤、張施馳二人傷勢嚴重后,仲麗均才慌忙坐出租車將陳海濤、張施馳二人送至縣人民醫院搶救。陳海濤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對上述事實我們不認同,

第一,是張施馳在同學聚會后与他人(馬炳坤等人)發生糾紛,經過李翔等人調解后,張施馳當時找同學借100元錢,經過近一個小時后張施馳又來拉陳海濤陪他到“輕松一下”酒吧請几位大哥(仲麗均、郭寶、李翔、李浦、馮偉、張旭、馬昂等人)喝酒,以上事實由眾多同學證實,張施馳無可抵賴,陳海濤与事先与他人發生糾紛的事實純屬虛构。由此看來此案是仲麗均等人事先預謀,利用張施馳請客的机會,再要張施馳把陳海濤引出來,以便教訓陳海濤,必有其他原因。公安局這樣解釋好象在簡化事實,沒有深刻分析事件的原因,試圖把責任推給陳海濤。

第二,張施馳和我們交代的事實不完全真實,即使是交代有陳海濤的其他同學可以做證的事實都不真實,他的頭部輕微外傷可能是因為當天下午与馬炳坤發生糾紛,馬炳坤為了教訓他打的。至于仲麗均等人為什么在一個小時后要張施馳把陳海濤叫過去,張施馳應該清楚,其中肯定還有其他原因。在此案件中,張施馳既是受害人,但是對于陳海濤的死亡,張施馳對仲麗均等犯罪行為有協助作用,他供詞不能作為犯罪人的佐證。另外李翔和張施馳干兄弟,李翔、李浦是堂兄弟,案發后他們三人也經常在一起玩,所以僅憑張施馳口訴李翔、李浦未參与打架是缺乏法律效率的,而張施馳說的李翔,李浦陪我先去了醫院包扎?,如果這句話不是事實則表明他有意保護李翔,李浦。還有張施馳的供詞中說有仲麗均等下樓后用酒瓶打的陳海濤,“輕松一下”酒吧在一樓,因此仲麗均等有可能還在附近的其他樓上打過陳海濤,這有待于查實。

第三, 當場將陳海濤夯趴倒在地不符合事實,与全身的傷情也不符合,与張施馳交代的馬炳坤等多人打陳海濤的事實不符合。

縣公安局對其他毆打受害人陳海濤的凶手至今沒有進行認真的偵查和采取任何強制

措施,對家屬提出的事實、證据与犯罪線索不理不睬,對受害人家屬提出的疑問不

答复,辦案態度惡劣。對于多人毆打受害人致死這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抓獲仲麗均

一人,造成多名犯罪嫌疑人末被追究法律責任,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合法處理。

跟据案件的經過和汝南縣公安局的所作所為,家屬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我們認為縣、市聯合的法醫鑒定存在嚴重問題,我們申請的上級部門再次法醫鑒定應該得到批准,我們要求對我們提出存在的傷情,而縣、市聯合的法醫鑒定避而不談或者有异議的應該再次鑒定。我們要求鑒定的不僅是死亡原因,更重要的是判斷導致全部傷的致傷物、判斷陳海濤受傷后的行為能力,證實多人毆打陳海濤這一事實。縣、市聯合的法醫鑒定部門應該提供出所有原始照片、解剖過程中的照片以及所有的檢查、化驗結果,不能以沒有照片和檢查為理由來隱瞞事實。

第二、汝南縣公安局必須以事實為依据,如果對家屬提出的問題不認同,則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据來證明;公安局必須調查出一個具體、詳細、合理的案情發生經過,對放縱的凶手必須依法得到追究。

第三、我們11月16日到縣人民醫院复印了病歷,這份病歷与當時公安局所說的“僅頭部有一處外傷”完全一致。現在證明這是明顯不符合事實的,而且我們發現有很多證据表明這是一份偽造的病歷,明顯有假的是其中一份陳海濤的搶救單日期竟是11月 14日,希望公安局以此為線索查找犯罪人。

汝南縣公安局所作的陳海濤是一人所為一人致死的結論,受害人家屬有异議。陳海濤被害致死一案涉及眾多汝南惡霸勢力的小孩,也有曾經有過犯罪行為的少年參与,是一起性質惡劣的青少年有預謀的共同犯罪。我們將真實情況反映給你們,請求上級領導重視,督促汝南縣公安局對此案件進行認真偵查,樹立公安隊伍的良好形象。鏟除地方惡霸勢力,為民除害,以改善汝南的社會治安環境。我們不希望冤枉一個好人,也不希望放縱一個坏人,希望犯罪人都能得到應有的處罰,給受害少年陳海濤討回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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