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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
【大紀元2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台中縣1名員警對違規駕駛人溫金龍開罰單時,未仔細確認對方身分,讓溫某假冒王姓同事姓名簽收罰單,被害人不滿申訴後,縣警局對該名員警給予2次「劣蹟」處分,並向王姓被害人致歉。
該案發生在民國92年底,豐原警分局某派出所陳姓員警於豐原市對違規駕駛溫金龍開單告發,溫某卻冒用同事姓名簽收,甚至還寫錯同事的姓名,陳姓員警卻未發現異狀。
王姓被害人收到罰單後投訴,罰單記載車牌號碼車輛並非他所有,更未於罰單所指時間行經豐原市,警方調查後,發現係溫某冒名,於93年12月將溫嫌依偽造文書罪嫌函送法辦。
不過警方於93年9月傳訊被害人製作筆錄時,被害人家中剛好連續遭竊2次,還遭3名陌生男子騷擾,被害人年邁父親驚嚇之餘,將一連串事件聯想在一起,懷疑「有人搞鬼」,企圖陷害他們,而向縣警局督察室投訴「警察欺負人」。
督察室歷經1年多調查,認為員警並無欺負民眾之舉,竊案等事件彼此間應無關聯,不過,陳姓員警開錯罰單卻是事實,造成王姓民眾困擾,昨天核定陳姓員警2次「劣蹟」處分,還給王某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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