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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假期長 污水不怕罰

【大紀元2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地方環保機關從稽查、開出處分書到限期改善為止,部分縣市平均竟超過五個月。由於在限期改善日屆滿為止,業者不必再接到罰單,這段期間形同「環保假期」。

當買「污染排放權」

環保署官員發現,有業者抱著一年被罰兩次,等於購買「污染排放權」的心態,繼續污染環境。因為,以水污法罰鍰六萬到六十萬元,一年最多罰一百二十萬,恐怕比操作污染防治設備還便宜。

環保署上個月底透過水污染防治資訊系統,分析各縣市環保機關從稽查到處分的平均時間,其中高雄縣最長,為六十二點四天,其次為台南市六十一點九天、新竹市六十一點二天;最短的三縣市中,台中市十九點八天、花蓮縣二十一點九天、彰化縣為二十七點二天。

當場沒罰 能拖就拖

環保署官員解釋,環保人員進行稽查時,僅能做稽查紀錄,由於要給違規業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會當場開罰,然而法律並沒有規定稽查到處分的期限,因此在地方特殊的生態下,許多業者利用這段期間企圖請託、關說,但「不罰是不可能的」,部分稽查員便能利用「法律彈性」,能拖就拖,給予方便。

根據以往經驗,如限期改善期間再度處分,業者不服提出訴願、行政訴訟,勝訴機會很大,因此這段空窗期,很難規範業者。

靠「限期改善」生存

官員說,雖然環保機關每年開出違反水污法的罰單約一千八百張,所收得的罰鍰約上億元,卻有污染防治設備不正常的業者,仍可以生存,就是利用「限期改善」的法律漏洞。

環保署說,「環保假期」中無法再度開罰的爭議,該署二、三年前做出行政解釋,認為只要不超過稽查時的濃度,就可以持續排放直到限期改善期滿為止,污染加重,才會再開罰。換句話說,業者可依現狀持續排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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