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去年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禁止體罰條款,民間社團多表肯定,教育部也感到滿意,但初審通過條款僅具宣示性質,後續朝野協商的條文內容,以及如何擬定配套方案,讓老師們兼顧情理法管教學生,仍須努力。
體罰問題爭議已久,家長、民間團體與教育界至為關切,立法院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初審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高雄市)提出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教育界稱為零體罰條款。
修正條文內容為:保障學生不受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若教師自主權與學生受教權等權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侵害,亦可依法尋求公平救濟。
人本教育基金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以及多個長期為教改與推動校園零體罰奔走的民間社團,獲知禁止體罰條款初審通過的消息後,感到振奮、鼓舞,認為這是給全台灣五百三十萬學生最好的新年禮物。
不過,曾任國中訓導主任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台北縣)表示,依據初審通過的禁止體罰條款,不過是「宣示性條文」,目的在提醒老師要多留意。
依據人本教育基金會所公布的統計資料,禁止體罰條款初審通過後,基金會接獲體罰投訴案件有增無減,從以往每週十件,驟升為每隔三、四天就十多件。
參酌各國先例,美國雖未明文禁止體罰,但最高法院主張,適度體罰並未違反美國憲法,公立學校老師或職員在一定限度下可對學生進行不違憲的體罰。
法國在六年前以行政通令規定,施以處罰必須尊重學生的身體及尊嚴,對學生所有形式的肢體或語言暴力、侮辱、激怒、貶抑態度都在禁制之列。
鄰近的韓國在初、中等教育法明定:學校首長除在教育上不可避免的情況之外,對學生應採行非施予身體痛苦的訓育、訓誡等方法。
至於中南美洲的友邦哥斯大黎加、巴拉圭等國,以及南非、英國、德國、奧地利,確實明文規定禁用體罰;比利時則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俄羅斯對違反禁止體罰規定的教師,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終身褫奪教師資格證書。
世界各國對於是否應施予學生體罰,仁智互見,但都有明確準據供老師和學校參酌。反觀立院初審通過的草案內容,對體罰的界定、如何懲處施予體罰者,相關規定付之闕如,難免會使第一線教育工作者有無所適從之嘆。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輔導和管教學生是老師的義務,既然禁止體罰載入明文規定,但如何使相關規範更完備,讓老師們有圭臬可循,兼顧情理法管教學生,真正落實零體罰的理想目標,朝野黨團後續協商、討論相關條款時,須深思熟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