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性騷擾 不限職場校園
【大紀元2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劉志原、賴仁中/台北報導〕台灣過去無性騷擾防治法時,僅有發生在校園及職場的性騷擾,可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規範,一般民眾遭性騷擾,除非是達到刑法「強制猥褻」的程度,否則加害人可不受處罰;由台灣內政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明天起正式實施,往後類似開黃腔、盯著別人胸部看、寄送色情圖片、比手勢、擁抱或偷吻等「性騷擾」行為,均將面臨處罰。
台灣內政部長李逸洋昨天召開記者會,呼籲全民總動員,讓這項法令百分之百落實,破除「黃色」文化,拒絕性騷擾,共同打造一個安全友善的生活環境。他說,官方尚無正式統計到底性騷擾的發生數是多少,不過,根據學者和民間團體調查,有八成婦女曾遭到各種形式的性騷擾,顯示其對婦女人身安全的威脅不容忽視。
十人公司應設申訴管道
依據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舉凡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造成他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影響生活者,即達「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最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軍隊、公務機關及公司行號,只要員工滿十人,即應設申訴管道,否則也會遭處十萬元罰鍰。
須於一年內提出申訴
民眾若遭言語、眼神或傳送文字、比手勢性騷擾,可先向加害人所屬單位申訴,或可自行向警方報案,由警方依法處理,但須注意的是,遭性騷擾者,必須在事件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要求對方賠償或道歉,並由政府單位對加害人處以罰鍰。
遭肢體騷擾可提告訴
除了言語、眼神的性騷擾之外,若遭肢體性騷擾者,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提出告訴,加害人可處二年以下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利用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對受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擾騷者,得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可處罰,但此罪為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自行在案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偵辦,宣判前可以和解撤回告訴。
而目前台灣刑法強制猥褻罪中,對於襲胸、摸臀等行為,即可以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但審判實務上「猥褻」必須是以滿足自己性慾或造成他人羞惡感才構成,因此過去曾有民眾酒醉後強吻便利商店女店員,強吻部分因法官認為親吻是國際禮儀,認定親吻不構成犯罪,後來改依強制罪判被告有罪,但一度引發外界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