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橋村民的頑強抗爭(一)
【大紀元2月3日訊】[按]無錫市政府強行圈占市西蠡園郊區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當地村民進行了長期抗爭。本刊曾多次報導。其中鴻橋村村民曾經一再上訪,並且狀告無錫市、江蘇省及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可惜在當前中國大陸的司法條件下,沒有公正可言,村民一再敗訴。但他們仍然堅持抗爭。這些官司都由農民自己進行,缺乏法律專業人才的幫助。村民迫切需要懂得法律的專業人才給於幫助,希望國內有正義感的律師給於支援。
——網路文摘編者 2006-2-1日
目錄:
1、說明
2、鴻橋村民狀告省政府行政訴狀
3、鴻橋村民狀告省政府行政上訴狀
說明
鴻橋村位於無錫市西郊,南至太湖大道,北至梁溪河,東至西園弄村,西至環湖村、建築路橫貫全村,是清代乾隆年間形成的老自然村。全村人口1400左右,原有水稻地、葡萄地、桑地、魚池、村民自留地1200多畝;有鴻橋玻璃機械廠、針織製衣廠、回火爐廠、管道附件廠,儲運公司等村辦企業。蠡園開發區1992年成立,辦公樓等建築造在鴻橋村的土地上,開發區靠賣幾個村的土地填補虧損。如今的村辦企業大部份倒閉,村委會的村官已不受村民監督。村支書張建清年薪17萬元,其它有年薪8萬、5萬不等,每天在辦公室一杯茶、一支煙、一張報紙扯皮,開著高級小汽車、吃著整箱高檔香煙,不為村民辦事謀利。以前鴻橋村賣土地的土地款有一個億,從未公佈土地帳目,不開全體村民會議,村出納顧斌貪污40萬,不審查不處理,私了了之。原支書現工業主任顧志偉做了一年支書就造起了別墅以後又給子女買了兩套別墅,建築商劉新傑、馬建國、陳其新還送房子給顧志偉,本地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已成為暗箱操作的黑色經濟,失地農民的生活費是230元,蠡園開發區的農民安居房「隱秀苑」除明目繁多的收費外,僅管道煤氣一項月支出達90元,失地農民又如何生存。暴富、腐敗和貧窮落後成為需要警惕的一個社會特徵。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未,被黨和國家第一代領導集體堅決糾正的「共產風、浮誇風、瞎指揮風」等五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沉渣重又泛起,所不同的是增加了官商一體把國家和老百姓的財產掠進了貪官和開發商的口袋,這裡的村民自治已名存實亡。
一、附件1、2:公告複印件,比例1:2。公告上蓋著無錫市人民政府鮮紅的大印。附件3、4、5、6是公告張貼在鴻橋村委園內的攝影件。
二、附件7、8、9、10是公告上徵用土地位置的「村莊工礦用地」實際是村民住宅區,全部是私有住宅的住宅地。村內還有清代時建造的村民住宅,這一類住宅地農業合作化時未入社,這一切都被公告張冠李戴,違法扣上國有土地的帽子,村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
三、附件11、12、13是鴻橋村拋荒地攝影件。為了在太湖大道邊營造綠化帶種草皮,砍光了一百二十畝年收入5000至10000多元的豐產葡萄籐,如今還有二十畝拋荒,全村拋荒地有近二百畝,不少荒地成了垃圾場。
四、附件14:春秋戰國時期的梁溪古河流經鴻橋村北向西進入蠡湖,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的梁溪河是河水清、水草長、野鴨出入蘆葦蕩。如今河道狹小、水質污染、運輸船隊停靠河邊等前邊來船交會,照片中的荒地是開發區搞房地產開發由村委於二OO三年年底突擊填平魚池所造成。
行政訴狀
訴訟代表人:王寶善,男,漢族,1950年3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7號,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500301651
訴訟代表人:陳桂興,男,漢族,1949年8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082165,電話:5609459
訴訟代表人:蔣敏芬,女,漢族,1954年4月2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2195404276529
訴訟代表人:王桂珍,女,漢族,1948年9月3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80330652
訴訟代表人:王寶興,男,漢族,1960年10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320522601021161,電話:13771527590
訴訟代表人聯繫電話:13771527590,0510-5609459
聯繫人:王寶興,陳桂興,郵政編碼:214000
原告:王寶善,男,漢族,1950年3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7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00301651
原告:陳桂興,男,漢族,1949年8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082165
原告:蔣敏芬,女,漢族,1954年4月2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2195404276529
原告:王桂珍,女,漢族,1948年9月3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80930652
原告:王寶興,男,漢族,1960年10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522601021161,電話:13003371800
原告:陳仲耀,男,漢族,1956年5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60513651
原告:王建中,男,漢族,1961年1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3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10103651
原告:吳耀初,男,漢族,1922年1月2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220125651
原告:朱念芬,女,漢族,1947年11月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原告:王進華,男,漢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原告:陳周林,男,漢族,1986年5月1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8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82510651
原告:方霞芬,女,漢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所:無錫縣江南線材廠,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6502167267
原告:陳農才,男,漢族,1938年12月1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381112651
原告:陳喜,男,漢族,1974年4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404156510
原告:費巧英,女,漢族,1974年4月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404086927
原告:武家鳳,女,漢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5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711236521
原告:周興良,男,漢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5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503256915
原告:尤盤芬,女,漢族,1948年7月1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80712654
原告:陳仲顯,男,漢族,1945年11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51128651
原告:陳帥大,男,漢族,1954年3月2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40322653
原告:沉美華,女,漢族,1956年7月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60707654
原告:陳紅衛,女,漢族,1978年12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812216524
原告:陳星衛,男,漢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801118653
原告:陳學峰,男,漢族,1956年11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61128651
原告:劉小芳,女,漢族,1967年9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70901652
原告:陳凱,男,漢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83198810026513
原告:陳瑞根,男,漢族,1938年3月2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8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3803236912
原告:許月芬,女,漢族,1942年9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20915652
原告:張玉嬋,女,漢族,1964年21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頭20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40220654
原告:陳亮,男,漢族,1964年12月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41207651
原告:陳林興,男,漢族,1941年6月1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02194106113510
原告:王士英,女,漢族,1942年11月1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21111652
原告:陳正忠,男,漢族,1964年2月2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402266532
原告:邵新亞,女,漢族,1986年1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601170548
原告:陳琪,男,漢族,1976年5月2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605246536
原告:秦莉暖,女,漢族,1976年8月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608066549
原告:陳金祥,男,漢族,1958年6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5806016519
原告:陸英妹,女,漢族,1964年9月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陸甲裡,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620902652
原告:陳連元,男,漢族,1957年1月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70106651
原告:徐壽娣,女,漢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40410652
原告:陳馨玲,女,漢族,1983年8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830821654
原告:秦寶珍,女,漢族,1928年4月3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280430652
原告:吳錫中,男,漢族,1954年10月1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5,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5410106534
原告:王建華,女,漢族,1956年11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61101654
原告:陳洪興,男,漢族,1968年5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張巷頭4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805286511
原告:章士娟,女,漢族,1972年8月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720805694X
原告:朱峰明,男,漢族,1980年7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8007036517
原告:芮秀妹,女,漢族,1954年6月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5406196522
原告:朱大弟,男,漢族,1947年6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706206513
原告:陳天柱,男,漢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711120651
原告:吳彩芹,女,漢族,1975年4月2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40322750424382
原告:浦鳳珍,女,漢族,1946年7月2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60729652
原告:陳玉妹,女,漢族,1974年9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7409136583
原告:陳才興,男,漢族,1947年1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70121651X
原告:張菊珍,女,漢族,1948年2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802176529
原告:陳海東,男,漢族,1976年9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7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609136537
原告:杜燕萍,女,漢族,1976年2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7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602036541
原告:陳曉東,男,漢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407126533
原告:王世英,女,漢族,1976年4月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40222197604082625
原告:陳根南,男,漢族,1944年10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410016518
原告:何小玉,女,漢族,1949年1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901176524
原告:吳張林,男,漢族,1939年5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390519651X
原告:張梅蘭,女,漢族,1946年2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60221654
原告:吳月華,女,漢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5,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91117654
原告:陳解民,男,漢族,1952年11月1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21116651
原告:周國芬,女,漢族,1962年10月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31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210046543
原告:陳君玲,女,漢族,1987年11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0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83198711176567
原告:陳偉,男,漢族,1972年4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204136512
原告:周建英,女,漢族,1971年7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107016527
原告:吳錫高,男,漢族,1949年12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1217651
原告:貢英珍,女,漢族,1952年4月1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20414654
原告:吳曉紅,女,漢族,1976年12月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55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761202654X
原告:宋瑞章,男,漢族,1939年1月1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8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04193901140612
原告:陳惠珍,女,漢族,1940年1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8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00113656X
原告:周彩林,女,漢族,1927年4月2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270429652
原告:吳錫倫,男,漢族,1957年10月1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71011651
原告:鄒金妹,女,漢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1,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30415652
原告:吳秋萍,女,漢族,1985年5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83198505206526
原告:陳根林,男,漢族,1943年2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30219651
原告:洪紀秀,女,漢族,1949年4月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0401652
原告:陳洪英,女,漢族,1969年12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91219652
原告:陳連興,男,漢族,1948年11月2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811236511
原告:錢珍鳳,女,漢族,1953年2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5302196528
原告:王才興,男,漢族,1931年10月7日生,住所:江蘇省錫山市華莊鎮萬花路51-6-15號,村民,身份證號碼:620103311107001
原告:陳惠芬,女,漢族,1937年8月11日生,住所:住所:江蘇省錫山市華莊鎮萬花路51-6-15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62010330811002
原告:陳川大,男,漢族,1950年3月2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00325653
原告:陳馨艷,女,漢族,1978年5月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805086522
原告:陳桂榮,男,漢族,1923年8月1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2308126519
原告:吳全娣,女,漢族,1926年5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2605136529
原告:陳勝祥,男,漢族,1950年5月1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00511651
原告:孟雲珍,女,漢族,1953年6月2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30621652
原告:陳峰克,男,漢族,1979年2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902036535
原告:陳利潔,女,漢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8101256524
原告:錢志艷,女,漢族,1978年1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3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801206523
原告:陳招才,男,漢族,1946年10月1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61011651
原告:韓毛英,女,漢族,1952年5月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20504652
原告:陳麗,女,漢族,1978年12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761217654
原告:陳紅新,男,漢族,1969年5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6905036595
原告:陳燕,女,漢族,1975年2月1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502146524
原告:陳仲明,男,漢族,1948年3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4803156511
原告:朱瑞娟,女,漢族,1952年7月3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20730652
原告:陳焱青,女,漢族,1979年7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907286511
原告:陳仲照,女,漢族,1951年10月1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11014651
原告:周月秀,女,漢族,1956年8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60815658
原告:陳榮青,男,漢族,1980年7月2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800725651
原告:蔡明珍,女,漢族,1952年8月2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20824654
原告:陳曉軍,男,漢族,1977年11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711036573
原告:肖燕琴,女,漢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902186920
原告:陳曉忠,男,漢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1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8004156513
原告:陳嵐,女,漢族,1981年1月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2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8021981011052043
原告:陳艷紅,女,漢族,1983年11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831119652
原告:魏進亞,女,漢族,1958年3月1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80314654
原告:陳健,男,漢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802126517
原告:顧艷鈺,女,漢族,1979年12月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4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402197941023602
原告:陳仁利,男,漢族,1949年2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0220651
原告:陳勝根,男,漢族,1946年9月1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60910651
原告:陳洪平,男,漢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5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701286511
原告:陳彬,男,漢族,1974年6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40619653X
原告:周勝英,女,漢族,1976年6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606206122
原告:王裕根,男,漢族,1924年2月2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240227651
原告:王進榮,男,漢族,1949年10月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91006651
原告:劉德芝,女,漢族,1964年6月1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40610652
原告:王盤根,男,漢族,1928年7月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2807026512
原告:惠蘭英,女,漢族,1930年5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300515656
原告:茅銀花,女,漢族,1936年3月22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360322652
原告:王建明,男,漢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30828653
原告:陳秋英,女,漢族,1948年7月2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80720652
原告:王強,男,漢族,1974年2月2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7402246536
原告:王斌,男,漢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8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612116510
原告:謝愛娣,女,漢族,1954年9月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40905652
原告:王錫金,男,漢族,1950年3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5003156518
原告:高惠芹,女,漢族,1933年4月2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330424652
原告:王世南,男,漢族,1945年12月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萬花路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451205657
原告:周美芬,女,漢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萬花路10號,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451125652
原告:曹桂娣,女,漢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3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30917658
原告:許末仙,女,漢族,1925年11月2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251125652
原告:徐小桃,女,漢族,1960年8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00828652
原告:王土根,男,漢族,1944年11月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41103651
原告:王潔,女,漢族,1970年10月28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2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701028854
原告:陳雪,男,漢族,1975年12月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張巷頭,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197512076515
原告:王玉蘭,女,漢族,1954年3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1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540319658
原告:吳儉,男,漢族,1966年1月19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60119651
原告:葛惠珍,女,漢族,1960年10月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206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60106658
原告:唐秀寶,女,漢族,1933年7月30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330730652
原告:施衛賢,女,漢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9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625196309173164
原告:王恩宇,男,漢族,1988年11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3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63198811156539
原告:許祥娣,女,漢族,1928年5月15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32022280515652
原告:王懷志,男,漢族,1965年8月26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1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50826651
原告:孟雅君,女,漢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斗1號,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690713652
原告:鄒榮娣,女,漢族,1944年12月24日生,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王濱鬥,村民,身份證號碼:
320222441224652
本行政訴狀附原告人身份證複印件,原告人簽字名單。
被告姓名:江蘇省人民政府,住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法人代表:梁保華,職務:省長。
原告因不服江蘇省人民政府[2005]蘇復(不)字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消江蘇省人民政府的[2005]蘇復(不)字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凍結與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批文相關的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地塊(又名:錫濱土2003-G-03地塊)。
三、調集與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批文有關的呈報、調查、審批材料予以庭審。撤消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文件。
四、賠償原告人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人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不予受理,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1:原告人世代居住在無錫市華莊鎮龍渚村,繼承著先祖們辛勤耕作和開發的優良傳統,從20世紀60年代起直至進入二十一世紀,華莊鎮人民歷盡艱辛走了適合本國特點的發展道路,創造了無錫地區的紅旗精神。原告人的私有房屋有集土性質長期使用的宅基地使用證;有1951年土地改革後人民政府頒發的原始土地房屋所有證。龍渚村村民、原告人是龍渚村土地的主人,對龍渚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對私有住宅的財產權及對宅基地的長期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事實2:2003年7月28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關於批准無錫市濱湖區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鎮建設
用地的通知》文件是該廳的具體行政行為,文件上「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印章即表示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法人,一經發文立即產生法律作用和後果。該文是對原告所在地塊即錫濱土2003-G-03號地塊在內的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批准文件,是經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的批准,這是被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農用地轉用、徵用、徵收的規定,不經國務院批准違法越權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確鑿證據。
事實3: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文件發文後,同年8月7日無錫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錫國土資函(2003)第120號《關於批准濱湖區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通知》稱:「現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文『關於批准無錫市濱湖區2003年度第 10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通知』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其中稱:「一、同意你區國土資源局擬定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將你區……龍渚村農用地4.5531公傾(其中耕田4.0998公傾,園地0.4533公傾)……轉為建設用地。」“二、同意你區國土資源局擬定的徵用土地方案,將你區……龍渚村集體土地5.8369公傾(其中農用地3.5866公傾,建設用地2.2503公傾)……征歸國有。」這裡:省國土資源廳和無錫市國土資源局文中所稱的龍渚村建設用地是原告的私有房屋宅基地,村從未開過一個全體村民會議討論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從未同意轉讓現有房屋的宅基地,也從未同意出讓賴以生存發展的農用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第7款受到被告的違反,原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
事實4: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文下發後,8月22日,華莊鎮拆遷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無錫市錦華房屋拆遷有限公司打著建設特大城市的幌子,發出違法通知,要對王濱斗1號-37號、張巷頭1號-56號的村民私有住房拆遷;
事實5:以省政府批准為由,2004年10月15日,大批頭戴安全帽的打手進村掠地,保護耕地的村民在田頭被嚴重打傷,受傷嚴重的倒臥在地,基本農用地成為荒地。在此農用地上違法建造商品別墅和商品樓房。龍渚村的水利基本設施遭到毀壞,等糧田被破壞,村民生活水準急劇下降。
事實6:原告人於2005年3月4日獲悉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文件的內容,同時在鎮政府獲取了該文件的複印件,獲悉該文件是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具體行政行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據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原告人維權於2005年4月17日向國土資源部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
事實7:2005年4月28日原告人收到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復補字[2005]第11號)《行政復議補正材料通知書》,按通知要求原告人補齊材料,材料明確:2003年5月8日華東信息報上刊出的無錫市濱湖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預出讓公告屬違法。公告中的錫濱土2003-G-03地塊面積 75704.6平方米,合113畝,其中龍渚村約佔了90多畝,華莊村占16畝。629號文是對非法預出讓公告文的「追認」,2005年6月16日申請代表收到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的告知書,告知(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是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作出的,對此行為不服依法因當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事實8:據此原告人繼續於2005年6月22日在南京市向被告提交和郵寄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
事實9:被告離開事實依據和法律準繩,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蘇復(不)字第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根據本訴狀第一條可以認定的事實1至事實9,可以認定:經被告批准的(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關於批准無錫市濱湖區 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通知》)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直接侵犯了原告人合法權益的主體。629號文下發後,原告的耕地被暴力搶佔拋荒,水利設施遭破壞,保護田地的村民被打傷,在耕地上違法違規搞商品房建設,原告正在遭受浩劫,公民的權利被踐踏。身為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被告,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總綱中明確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律條。[2005]蘇復(不)字第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把 629號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危害原告人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直接惡果說成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批復」,還稱:「該行政批准行為的實施,需要通過其它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實現」。被告企圖推卸違法行政、推卸侵犯原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這裡,上級政府依據政府的職權範圍對部門或下級政府的審批行為是上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企圖為自己設定可以違法行政的特權,[2005]蘇復(不)字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確鑿的證據。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13條、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現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判決。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代表人:王寶善、陳桂興、蔣敏芬
王桂珍、王寶興
2005年7月8日
本訴狀附書證頁
其中攝影件頁
王寶善等151位上訴人(原審原告)名單(略)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寶善等151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村民。
訴訟代表:王寶善、陳桂興、蔣敏芳、王桂珍、王寶興
委託代理人:袁士培、朱福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梁寶華,省長。
委託代理人:楊子為、陸廣文
王寶善、陳桂興、蔣敏芳、王桂珍、王寶興等151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原告村民應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寧行初字第38號行政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寧行初字第38號行政判決書、撤銷省政府的[2005]蘇復(不)字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凍結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批文相關的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地塊(又名:錫濱土2003-G-03地塊)。
三、調集與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批文有關的呈報、調查、審批材料予以庭審。撤銷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文件。
四、賠償上訴人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王寶善等151位村民向一審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事實依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案由:1、經省政府的具體行政審批行為批准作出的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關於批准無錫市濱湖區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通知》(以下簡稱[2003]629號文件)批准的建設用地是上訴人(一審原告)村民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和村民私有房屋宅基地。基本農田的徵用徵收依法應經國務院批准,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依法應經村民會議同意,私有房產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對集土性質的宅基地有長期使用權。被上訴人的[2003]629號文件牴觸法律規定是越權違法批地。
2、(錫國土資建)地呈字[2003]第86號《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及徵用土地方案,把村民的集體農用地和私有房屋宅基地違法定為劃撥土地,該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侵害了上訴人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長期使用權和私有財產權,上訴人遭受到的侵害之大至深害及子孫後代。
3、[2003]629號文件直接造成無錫市華莊鎮龍渚村村民遭受暴力掠地,危及上訴人生命財產的安全,造成開發商違法在龍渚村地塊(又名錫濱土2003-G-03地塊)的基本農田上造商品樓、別墅樓,這是被上訴人違法行政、違法征田造成的惡果。
4、王寶善等151位村民向國土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按照國土資源部通知提交補正材料後收到告知書告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關於批准無錫市濱湖區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鎮集體建設用地的通知》(蘇國土資地函[2003]629號)是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作出的。對此行為不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關於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依法應當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05年6月22日在法定時效內王寶善等151位村民向被上訴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被上訴人收到申請書後行政不作為,以[2005]蘇復(不字)5號《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不予受理。
龍渚村王寶善等人151位村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11條、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在2005年7月8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原審法院(2005)寧行初字第38號行政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違背庭審質證時已經清楚的事實:○1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庭審時出示的證據(2):「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把供地來源定為「劃撥土地」,與實際存在的龍渚村的基本農田和村民住宅地的權屬性質毫無關連,與地塊實際完全不符,這份呈報材料違法無效。○2被上訴人批准徵用的錫濱土2003-G-03地塊是上訴人生產、居住、賴以生存發展的龍渚村,該地塊有基本農田和村民私有房產的住宅地及宅邊地、自留地、河道等組成。被上訴人背著國務院,暗箱操作,違法批地,所作的[2003]629號文件是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主體。
2、[2003]629號文件征地標的直接是上訴人的所屬地塊,直接造成上訴人的集體土地被侵佔,黑惡勢力猖獗,上訴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財產遭受空前浩劫,一審庭審時向法庭提供了確鑿的充分證據。一審判決離開事實,判決書稱:「但經庭審查證,該批文的內容系經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由省國土資源廳以通知形式將省政府批准意見具體下發給無錫市政府,其實質是對無錫市政府向上一級政府的呈報所作的批復,是政府系統內上下級行政機關發生的工作管理關係,屬行政管理內容,該通知尚未對原告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對行政機關外部尚未產生行政行為的效力,故被告認為該通知行為的實施需要通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實現,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關於行政復議範圍的規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當。」
這裡,一審法院離開事實和法律在判決中直接充當被上訴人的辯護人。
3、一審庭審時原告多次要被告舉證:「根據我國那一部法律條文上級政府行使行政職權,對下級政府徵用、徵收土地的審批可以是對被征土地上的村民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內部批復行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無可回答。上訴人遭暴力掠地時被暴徒打傷、用以耕作的水利設施被毀壞、私有房屋受損壞、整車的黑勢力兇手到村民住宅區尋釁肇事,打壞房屋鋁合金門窗,甚至到北京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村民返回無錫後被打斷三根肋骨,村民的生命財產已無保障。(2005)寧行初字第38號行政判決書離開血的事實依據和國家法律,為被上訴人辯護稱:「該通知尚未對原告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對行政機關外部尚未產生行政行為效力。」並稱「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當。」這是審判的枉法和瀆職。
三、我國法制的統一不容受到挑戰,國家的法律尊嚴必須維護。
被上訴人省政府,是最高級的地方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上訴人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注意如下事實:1、本案在原審庭審中和判決中,被上訴人和行政判決書中都連篇累牘稱省政府徵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是上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內部批復行為,不是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實施,需要通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未對當事人產生實際的權利義務影響」。但在庭審和判決中被上訴人都無法予以適用法律的舉證:我國由那一部法那一法律條文規定,省政府批准徵用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是對外不發生法律關係的內部批復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批准。國函[1999]131號文件:《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凡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報刊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被上訴人牴觸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把應接受社會監督的具體行政審批行為定為毫無法律依據的「內部批復」,這是被上訴人暗箱操作、造成用地失控、是被上訴人違法行政的重大嫌疑。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被上訴人牴觸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訴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又歪曲這一條文,離開「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的前提條件,這裡所指的徵用土地的決定是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經依法批准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國家或省直接徵用土地的決定。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定直接同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相關連。因此○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條文被被上訴人歪曲為省政府對徵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不具有可復議性,這是對行政復議法的踐踏。○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沒有經過行政復議又怎麼來的行政復議決定,又怎麼會是「最終的不具有可訴性。」○3:被上訴人一會稱:「629號通知」行為「不是對外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會又稱:「其所依據的徵用
土地的決定,也不具有可復議性」。
明顯的這是被上訴人對法律尊嚴的踐踏,是對我國法制統一的踐踏,是在設定可以違法批地的特權,是對依法行政的違反。
綜上: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寧行初字第38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王寶善、陳桂興、蔣敏芬、王桂珍、王寶興等151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王寶善等151位原告村民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二審法院秉公執法,公開開庭審理,依法裁定,還上訴人龍渚村村民一個公道。
此致
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華莊鎮龍渚村
王寶善等151位上訴村民
訴訟代表:王寶善、陳桂興、
蔣敏芳、王桂珍、王寶興
2005年11月23日
本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書證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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