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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擬新規 輸入動物追蹤檢疫期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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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二十八日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告訂定「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草案,明定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在輸入動物放行後 3日內,將動物照片、刺青、耳標或晶片號碼等資料通知動物飼養所在地的動物防疫機關,接受為期3個月的追蹤檢疫。

為了落實輸入動物放行後的後續追蹤檢疫,農委會擬具「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草案,規範輸入動物須接受追蹤檢疫,以防範疫病入侵。

根據草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在輸入動物檢疫合格放行後 3日內,將動物品種、數量、飼養地點、隔離期間處置等資料,以及動物照片、刺青、耳標或晶片號碼等可供區別的特徵資料,通知動物飼養所在地的動物防疫機關。

動物防疫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聯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並派員前往查核;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草案規定,追蹤檢疫期間 3個月,動物防疫機關每月至少1次派員查核動物健康狀態。

追蹤檢疫期間,動物罹患或疑似罹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由動物防疫機關檢驗診斷及採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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