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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令鬆 破產年達160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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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高照芬/專題報導

破產制度真能為卡債族解決卡債困境?美國與香港的實證經驗,可以提供國內作為「借鏡」,銀行業者歸納國外的經驗提醒,寬鬆的破產制度,最後恐成為被「中產階級」利用的工具,且讓全民一同買單,並無法解決中低收入者的債務問題。

根據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塔德齊維斯基(Todd J. Zywicki )教授,給予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美國原有的破產制度其實相當嚴格,但自1978年以來,為解決部分民眾的卡債問題,實施寬鬆的破產制度,結果讓破產人數成長5倍,每年高達160萬件。

破產人數暴增,也讓銀行的授信更趨嚴格,每個家庭每年為銀行嚴格的授信,分擔成本達280美元;銀行放款利率因此上升3個百分點,迫使美國再度修法緊縮破產制度。

目前美國的破產制度,是以「破產濫用防制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依據,主因在於統計後發現,聲請破產者即使經過7年的信用註記,待註記期過了之後,再度聲請破產的比率,竟是一般族群的兩倍,且聲請者多為有能力進行高消費的中產階級,甚至出現「破產存摺」的名詞,明顯出現道德風險。

美國現行的破產制度,依據債務人的所得狀況,可選擇除了保留生活最低必須的財產外,其他都需用於還債;但也可以依據積欠債務,依法院的重整計畫,在未來3至5年內依約清償債務,不過,在正式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的前6個月,必須接受債務諮商機構輔導,提出重整償債計畫。

事實上,美國破產法中還規定了某些債務,是在破產聲請人向法院遞交破產聲請之後,仍有義務償還,包括破產聲請人用欺騙、行賄、貪污等不正當方法造成的債務。

在香港方面,也分為「破產清算程序」及「個人自願安排」兩種,其中主要的差別,在於是否會留下破產污名,且償還債務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破產註記 工作難找

外銀人士並說,許多當年聲請破產的民眾,現在卻相當後悔,因為聲請破產後需信用註記長達10年,這兩年香港景氣復甦,這些人卻因為信用註記而無法找到工作。

宣告破產 10年難翻身

記者李靚慧/特稿

許多被卡債壓得喘不過氣的卡債族,現在最大的期望,就是「個人破產制度」儘早實施,好讓他們可以藉由聲請破產,拋掉一身的債務,並得以重生,不過,破產後的影響、未來的烙印,以至於對社會的影響,絕對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以美國、香港的破產制度為例,一旦債務人被宣告破產,這個破產的信用註記最長都達10年,國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現有的信用註記規定,破產者的信用註記,也同樣得註記10年。

而這也意味往後10年,破產者的信用狀況是最最最差的一個族群,一旦烙印上身,不但銀行不願與這群人往來,就連找工作,恐怕也難以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除了對破產者自身造成嚴重的影響外,對社會的影響也不可輕忽。

破產制度的精神,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債務可公平的受償,對於債務人,則藉由制度,協助其檢視、分配自身的「資產」與「負債」,並使自身的債務得以盡速解決,以獲得更生的機會。

不過,如果制度的設計,要協助連沒有財產可分配的債務人,都要藉由破產制度「更生」,當然也可協助債務人解決債務,但成本必然將相當可觀,最後的結果,可能淪落到得由全體國人一同承擔。

謹慎立法 勿違反公平

記者劉志原/特稿

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事實上,持卡人如果要避免積欠卡債而走上絕路,「量入而出、量力而為」才是唯一方式。

卡債衍生自殺等社會問題,立專法解決卡債問題的聲浪四起,初步看似乎符合需要,唯立法不宜過度草率,立委應更嚴謹立法,切勿為選票而訂定過度寬鬆的法律。

個人破產法規範若過度寬鬆,將造成民眾投機心態,民眾刷卡消費後,隨隨便便就可免除債務,如此,銀行恐難以生存,輕者導致民眾不易向銀行借得款項,重則借貸行為轉入地下,融資轉向地下錢莊的結果,恐更不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卡債問題日益嚴重,此時正是促使金融業界評估改善其經營方式的最佳時機,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若民眾信用過度擴張而導致破產,就仰賴政府編列預算解決,這相對於信用良好、不胡亂借錢的民眾,也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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