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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ETC維持現有車道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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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五日電)交通部長郭瑤琪今天晚上宣布,高速公路電子收費 (ETC)案甄選爭議,交通部傾向上訴。在決定上訴和上訴期間,維持現有車道,由遠通電子收費公司繼續營運;如果未來敗訴,已購車上機 (OBU)民眾的權益交通部會充分考量。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晚上簽署協議,確定ETC案的損失停損點設在行政法院昨天判決以前,亦即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前所發生的成本與費用為停損點。

郭瑤琪表示,如果政府勝訴,ETC當然持續營運;萬一敗訴確定,政府會有繼續營運的準備。

郭瑤琪表示,如果高公局敗訴,無論最優 (遠東聯盟)或次優 (台灣宇通資訊公司)申請人都失去資格,未來可能重新招標,也可能政府接管,不排除評估各種可能性。她指出,如果紅外線更換成微波系統,現有設備不見得完全不可使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高公局敗訴,撤銷高速公路甄選公告遠東聯盟 (遠通電子收費公司)為ETC案最優申請人。

交通部在確定「傾向上訴」的處理方向後,上午開始與遠通電收董事長徐旭東、總經理張永昌展開協商,直到晚上七點多,雙方達成六點共識,並簽署協議書。

交通部長郭瑤琪二十五日晚間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上訴空間,政府考量傾向上訴;她同時重申,交通部會保證己經安裝OBU用路人的權益。//中央社


高公局同意遠通電收現有ETC前後端系統保持現狀營運,維護已裝車上機民眾的權益。但非經高公局同意,遠通電收不得做任何前後端系統擴充。

遠通電收將繼續接受申購車上機,如果產生消費糾紛,遠通電收應立即解決,並負完全責任。

為確定損失,遠通電收同意以二月二十四日前實際發生成本與費用為停損點,不包括預期損失。且遠通電收同意於二十天內,將資產列冊送高公局轉送第三者鑑價,且高公局保留有認可權利。

如果未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遠通電收現有電子收費設備將有償移轉高公局,但不得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遠通電收也在交通部舉辦記者會同時,發布新聞稿澄清迄今並無提起國家賠償,在政府未做出最後決策前,遠通電收仍以用路人服務品質為第一優先。但遠通電收不忘強調,迄今投資已超過新台幣三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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