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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高雄地院滋擾案 邱毅判一年六月

【大紀元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四日電)發生於前年三月間的321高雄地院滋擾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立法委員邱毅被依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本案仍可上訴。

發生於九十三年的321高雄地院滋擾案,高雄地方法院二十四日判處立法委員邱毅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圖為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涂裕斗說明判決原由。//中央社

判決書說,2004年三月二十日總統大選開票當晚,立委邱毅不滿選舉結果,率眾前往高雄地方法院前抗議,直到隔天凌晨情緒激動群眾與警方發生衝突,群眾有人推擠地方法院大門,還有人開車衝撞,造成多名員警受傷,被高雄地檢署依首謀聚眾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傷害、毀損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求刑兩年六個月。

邱毅審判中承認有參與集會及妨害公務行為,但否認是「首謀」,經法官調查發現,邱毅對現場聚集群眾的影響力,確已達到指揮領導的地位,經院方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帶顯示,邱毅當時有站在宣傳車上,並帶頭喊衝及整隊的行為,且經證人即主管機關前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長曾佐治等人證述屬實,因此認定邱毅確有非法集會及犯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兩罪有牽連關係,從重論以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

另邱毅因上述行為對員警所造成的傷害及毀損法院及地檢署鐵門行為,因與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有法律規定裁判上一罪關係,也僅從重論以首謀聚眾妨害公務一罪,該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合議庭斟酌被告行為動機、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一年六月。

承審法官認為,邱毅身為立委,為公眾人物,其行為對社會具相當的影響力,對此選舉重大爭議,本應循合法途徑解決,理性化解群眾情緒,避免可能的衝突,但他反而指揮領導群眾,非法集會並指揮宣傳車衝撞法院鐵門的暴力手段,足以對社會產生不良示範,犯後猶企圖正當化犯行,因此不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