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殺人通緝犯隱姓埋名12年,冒用死人身分證露餡!
男子連天發12年前在高雄犯下殺人案後,跑到台北市躲藏,並在市場賣菜維生,遇臨檢時就拿偽造身分證供警方盤查,一直相安無事,日前卻被信義警分局一名認真查緝攤販的員警識破,原來該身分證主人2年前早已過世,連某了解後直呼:真是天意!
56歲的連某表示,當年他犯下殺人案,逃到台北來,經由管道買了張偽造身分證,想以此外出工作。連某說,他開始在菜市場做些小生意,因十分低調,這些年下來倒也相安無事;期間曾遇過警方盤查,但並未被發現。
日前信義警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員警吳明龍取締攤販時,正巧查到連天發,對他開了一張罰單,詎料警分局電腦處理到這張罰單時,卻意外發現,這張罰單被告發者兩年前已經去世。
吳員立刻趕回現場,詢問這位「已死兩年」的連某,將他帶回警局協助偵查,連某剛開始還不承認, 等到指紋比對結果出爐, 警方即依殺人通緝將他送回高雄執行。
過追訴時效 刑事犯免訴
記者林慶川/特稿
依我國刑法規定,刑事犯罪有一定追訴時效,一旦時效消滅,必須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理由在於,追緝期間,必須動用資源,另外,罪犯四處藏匿,人身自由已被間接剝奪,也視為懲罰的一種。
有關判決確定前的追訴時效,主要規定在刑法第80條第1項中,此法依刑罰輕重不同,把追訴時效分成5個等級,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犯罪成立日即是追訴時效起算日。
值得一提的是,追訴時效,是屬於判決確定前,而在判決確定後,則稱為行刑權時效,舉例來說,某人因殺人罪被判刑確定, 依法律規定,若躲過30年後,即可免除其刑,承審法官須依刑法規定,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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