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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辭職 教師判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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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台中縣修平技術學院楊姓講師取得博士學位後,未依約留在學校服務期滿,院方請求給付違約金600多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校方請求過高,判決賠償40萬元。

修平技術學院指出,楊姓被告就讀清華大學電子研究所博士期間,欲應徵擔任機電工程系講師,校方因擔心影響教學品質而拒絕,但楊以取得學位後繼續留校服務一定年限,乃自90年8月1日起聘用。

不料,楊在前年取得博士學位後,未依照約定繼續留校服務至97年8月止,竟然在去年6月底提出辭呈,依照合約規定,應賠償666萬元。院方召開辯論庭,楊姓講師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合議庭法官調查,依照兩造簽訂合約內容,楊姓講師取得博士學位後至離職,尚有3年教職未履行,但審酌校方受損程度、被告履約情形及兩造利益,認為切結書規定違約賠償支領全部薪資2倍過高,審減為40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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