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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勞工職業傷害補償金不需報繳所得稅

【大紀元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八日電)針對勞工因受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的工資補償金,財政部表示,這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依法不需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局指出,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如勞工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不能痊癒,且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合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可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國稅局表示,兩種情形的補償金均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免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