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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權益 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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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六日電)經濟部日前修訂「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者契約無效。維修廠在維修前、維修中新發現維修項目或超過預定費用時,必須先取得消費者同意,且不得以估價、鑑定等名義額外收費。

經濟部在民國88年即訂定「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為配合實際需要,近期再度修訂並增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前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正式公告實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汽車維修業者的定型化契約若違反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內容無效。

經濟部表示,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汽車維修業者在維修前、維修中,若新發現維修項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都必須先告知消費者,取得消費者同意;維修後業者要負起品質保證之責,並交付保證書。

消費者在維修廠開始維修車輛之前,可以隨時解除契約,取回維修車輛,如果已經開始維修,也可以給付已完成維修項目費用後終止契約取回維修車輛。維修廠不能以估價、鑑定等名義額外收費,或以消費者沒有支付鑑定費用為由留置車輛。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有關契約應記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不能用其他契約條文約定消費者排除或拋棄權益;也就是說契約不得約定維修廠的廣告及消費者與維修廠間的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更不得約定「維修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消費者不得異議」。

定型化契約內容可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下載(網址:www.cto.moea.gov.tw),消費者若遇有汽車維修紛爭,可以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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