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建商未經同意便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或是民眾自行拍攝台北101大樓照片並作成明信片等,究竟有無侵害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的商標及著作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天表示,以上行為都是「合理使用」,並不算侵權。
在商標權部分,智慧局表示,我國在民國92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是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在註冊之初,因為考量報章雜誌爭相報導,101大樓已經被社會大眾所熟知,具有識別性而准予註冊。
101造型玩具算侵權
智慧局指出,若以目前台北101大樓已使用的商品為例,台北101大樓造型的模型玩具因為已經註冊在玩具類別,因此第3人未經101大樓同意而生產販售相同或類似商品,若消費者認為這是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所生產或經該公司同意所製造,因而有混淆誤認之虞,在這種情形下,自然有可能侵害101大樓的商標權。
當海報背景不算侵權
至於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的案例來說,如果房地產業者主觀上有將101大樓的立體圖作為自己商標的意思或目的,在客觀上又真的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在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台北金融大樓商標權。
不過,若建商只是將101大樓作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的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建地的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的機能,則應屬商標法中「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並非作為商標,因此不算是侵權。
合理使用空間寬廣
在著作權法部分,「建築物」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之一,如果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不能利用。
智慧局表示,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定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而且向公眾開放建築著作的合理使用空間相當寬廣,利用著名建築物(包括台北101大樓 )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以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均未違反著作權法,所以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101業者 大感訝異
〔記者陸敬民/台北報導〕有關經濟部智財局針對「台北101」大樓外觀係屬「合理使用範圍」的說法,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發言人劉家豪昨天表示,很訝異智財局會這麼講,該公司將進一步了解細節並與法務部門研究因應之道,這段期間仍舊會持續蒐集相關廣告。
劉家豪強調,「台北101」大樓外觀是依法向政府登記立體商標權,理應受到中華民國政府的保護。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從未無限度擴張「授權」的解釋範圍,更不會向一般非商業使用的普羅大眾收錢,所以民眾拍照大可放心。
劉家豪說,立體商標權在國內尚屬新觀念,「台北101」又是國內首家登記立體商標權的商業大樓,這跟巴黎羅浮宮、艾菲爾鐵塔、紐約自由女神等「公共財」的概念截然不同,這次爭議也正好暴露坊間對立體商標權觀念薄弱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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