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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薰
【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三日電)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指稱台北101大樓董事長陳敏薰任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代理董事長期間,委託強訊郵通遞送雜誌時作股東會委託書徵求,卻未給付郵費,向陳敏薰提出清償債務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陳敏薰委任律師葉大慧庭訊中表示,並沒有這項委託事實存在。
強訊郵通副董事長邱文瑞庭訊中表示,強訊郵通與中華開發金控間有簽訂合約,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到九十三年三月間負責遞送「中華開發人雜誌」,九十三年二月底接受陳敏薰個人委託,在三月份應遞送雜誌五十萬份數中,十幾萬份以掛號方式特別處理。
他指出,遞送雜誌人員須找到收件者中華開發金控股東本人簽收外,並代替徵求中華開發金控先前已給股東的股東會委託書,他表示,陳敏薰當初曾當面跟他洽談過這件事,要求傳喚陳敏薰和當時協助處理的中華開發金控秘書處王姓組長到庭說明。
葉大慧庭訊中指出,強訊郵通無法提出陳敏薰委託徵求股東會委託書書面證明,且陳敏薰當時任代理董事長,不可能自己簽約處理,他表示,中華開發金控九十三年沒有委託強訊郵通處理郵務,原告所陳述委託事實並非真實,要求院方函查中華開發金控有無相關簽約紀錄,若確實有委託情事,也與陳敏薰無關。
強訊郵通指稱陳敏薰在九十三年二月間委託強訊郵通遞送「中華開發人雜誌」時,其中十幾萬份依特定股東名單遞送和徵求股東會委託書,進行一天後收得三千多份委託書,但因媒體曝光後停止,事後陳敏薰遲未付給郵費新台幣一百四十多萬元,為保障公司權益,向陳敏薰個人提出清償債務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