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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江蘇省鹽城周如扣冤案

【大紀元2月13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2月12日華盛頓報導)很多聽眾都知道湖北佘祥林的案子。他因涉嫌殺妻蒙冤下獄11年,在妻子出走多年又出現後,才洗刷自己的清白,獲得了近46萬元的賠償。但是,中國各地還有不少像佘祥林似的人物。他們因蒙受不白之冤而被捕入獄,直到案子平反後,也沒有得到令他們滿意的合理賠償。下面,我要為您介紹被稱為“江蘇佘祥林”的周如扣的案子。

*村黨支部副書記涉嫌殺人*

2002年4月3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尚萬鎮萬和村退休醫生、84歲的周成堂老人在家中被人殺害。死者雙眼被戳破,脖子上有一個小洞,臉上灑滿了香灰,屋裡的東西也被掀翻。後經警察認定,周成堂是他殺。當時,該村黨支部副書記、尚莊鎮人大代表周如扣到鎮裡開完會後回到家中就聽說了這個消息,他立即趕到案發現場,把現場保護起來。當天晚上,他協助縣公安局人員按門逐戶進行調查,並安排他們的食宿,直到第二天才回到家中。

周如扣說:“第二天我回到家中刷牙洗臉,我老婆看到我一夜沒有睡覺,煮了我們農村的草雞蛋叫我吃,讓我補補身體。我只吃了一個草雞蛋,我老婆不放心,一定要讓我把雞蛋吃完。她說,不然身體吃不消,支持不住。我沒有理她,她就抱住我的頭,叫我一定吃完。她在抱的過程當中,不小心用自己的指甲在我的脖子上劃了一個小槓。我和她都沒有在意,以後我還照常到作案現場,協助公安局,並安排他們的食宿和村裡的正常工作。”

但是,就是這個不起眼的小傷口,引起了現場公安人員的警覺。周如扣說:“公安局人員問我脖子怎麼了?我說脖子怎麼了,我脖子不是好好的嘛。他說你脖子有一槓。當時我還沒有在意甚麼槓不槓的。從此以後,他們就把我當作被懷疑對象。我當時心裏覺得無所謂,反正我沒有殺人,你懷疑你的吧。我還說了一句玩笑話:你們是真懷疑,還是假懷疑啊?你們不要搞錯人了。我如果是殺人犯,是不可能在現場協助你們工作的。”

周如扣說,4月10號晚上,他正在本村幫助解決農戶建房矛盾的時候,鹽都縣公安局來了十幾個人,把他作為重點嫌疑對像押上警車,帶到鹽都區中興派出所審訊。周如扣說:“一到那裏,他們把我整個衣服全部扒光,下身只穿短褲,上身只穿一個內衣,用兩把銬子,一把銬子穿腳上,另一把銬子裝在農村用的長條椅上。他們就用這種非常殘暴的手段對我進行折磨,長達幾十個小時,對我進行刑訊逼供。”

*周如扣被殘暴逼供*

據周如扣介紹,鹽都區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王春泉把他的頭按在地上,套上皮帶用腳擰來擰去,並威逼他招供。周如扣說,一個縣公安局的刑警大隊長在沒有任何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竟然對身為共產黨員、尚莊鎮人大代表和村黨支部副書記的他採取如此殘暴的逼供手段,是他預想不到的。周如扣聲稱,在公安人員的刑訊逼供下,為保存性命,他不得不承認殺害了周成堂,而且在警察編造的犯罪經過書上簽了字。

*刑警隊長否認逼供*

但是,鹽都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王春泉在2005年在接受江蘇《現代快報》採訪時,否認曾對周如扣進行過刑訊逼供。王春泉承認,警方在取證時,確實存在缺憾,但這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他說,關鍵的是一把手術刀沒有找到。他說,周如扣供認扔到了河裡,但警方找了許久也沒有發現,因此猜測被來往的船隻沖掉了,或者陷入了淤泥之中。記者通過電話找到了王春泉本人,向他詢問有關刑訊逼供的指控是否屬實,他拒絕給予任何回答。

由於審訊時除了周如扣和警方以外,沒有任何其它旁證,因此刑訊逼供的指控最終無法確認。就連周如扣的辯護律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也認為,刑訊逼供需要證據來加以證實。他說:“遭受刑訊逼供也要有證據進行證實,每個案件不能你說遭受刑訊逼供,我就相信你肯定受到刑訊逼供了。被告人供述也要得到其他證據證實,所以,我們現在在進行偵察階段的改革,偵察階段的改革之一是進行訊問時,律師可以在場,另一個是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如果進行全程錄像,那就會更加清楚了。”

*周如扣案審理過程*

周如扣涉嫌搶劫殺人案發生後,新華網江蘇頻道以“鹽都一村支書債務纏身,竟入室殺人搶劫”為題,描述了當時的作案經過:債務纏身的周如扣認為同村退休醫生周成堂有錢,就產生殺人搶錢的念頭。4月3號下午2點多,周如扣看見周成堂開房屋的院牆門,就跟進室內。當周成堂斥問時,周如扣上前用手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將他弄昏,後又就地取材,用手術刀、剪子、枴杖殘忍地將其殺死,搶走他身上僅有的57元錢。

2002年7月12號,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周如扣提起公訴,雖然周如扣後來推翻了原來的供述,聲稱自己是在刑訊逼供下才承認所謂的犯罪事實的,但是,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在同年9月9號的一審判決中判處他死刑,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孫國祥:案子有些疑點*

周如扣不服,繼續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並且聘請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擔任他二審辯護律師。孫國祥接受案子後發現有些疑點。孫國祥說:“對所有的刑事犯罪,特別是涉及到死刑,從法律規定來看,需要證據確鑿充份,也就是說排除所謂的合理的懷疑。也就是說,所有的證據能夠得出一個比較唯一的結論。但是,從這個案子裡面,我們覺得有些疑點,認定他犯罪的一些證據不是沒有,也是有的,但是有些證據有些矛盾,特別是他自己交代的一些事實,沒有得到相應的證據證實。比如說作案的工具,髒款和髒物的去向,沒有得到其他證據來證實。所以這方面還是有很大的疑問。”

*僅憑被告人口供不能定罪*

孫國祥教授指出,由於周如扣的供述出現反覆,在沒有其它證據的情況下,根據中國刑法,僅僅憑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罪。孫國祥說:“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口供供述的,沒有其它證據證實,即使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有罪。我們不輕信口供。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沒有其它證據證實,僅僅是被告口供,還是不能認定。”

*鹽城撤回對周如扣起訴*

2003年7月24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將案子發回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之後,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周如扣搶劫案的起訴。2003年11月8號,周如扣被取保候審。至此,他一共被羈押了576天。2005年4月7號,鹽都縣公安局也以“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銷周如扣故意殺人案。

*鹽城檢察院不接受採訪*

但是,鹽都區公安局刑警察大隊大隊長王春泉在接受江蘇《城市快報》採訪時表示,公安撤銷案件,只能說明警方沒有證據證明周如扣有罪,但不能證明周如扣無罪。負責起訴周如扣的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宏根對後來省高院把此案發回重審也深表意外。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室相關人員則表示,檢察院撤訴後,他們就無權再過問此案。記者打電話給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以及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員迴避就這個案子接受採訪。

*孫國祥:案子結果體現疑罪從無精神*

但是,周如扣的二審辯護律師孫國祥認為,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體現了“疑罪從無”的法律精神。所謂“疑罪從無”是指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孫國祥說:“這個案件最終的結果處理實際上和我們的法律規定是一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還是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也就是說,有罪的證據已有,無罪的證據,或者有的證據不是很扎實,或者也有相反的無罪證據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疑罪來進行處理。周如扣這個案子的處理,實際上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這和現代社會各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一致的。”

周如扣本人則希望改革中國的司法制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周如扣說:“中國的司法制度造成冤假錯案太多。我希望中國能對憲法認真地進行改革,不能搞刑訊逼供,一定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讓公安人員想幹甚麼就幹甚麼。我一個好端端的人,受這麼大的冤,這麼大的罪,對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多大的傷害。”

*周如扣申請國家賠償*

上面,我們談了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尚萬鎮萬和村黨支部副書記、尚莊鎮人大代表周如扣涉嫌搶劫殺人案最後被地方檢察院撤訴。案子雖然了結了,但是周如扣並沒有停止為爭取自己權益而進行的努力。他以受害人身份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05年11月27號,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鹽城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周如扣3萬6千7百元。周如扣不滿賠償金額,繼續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律師費以及生活和精神損失費等126萬多元。

周如扣說:“我受這麼大的罪,我在牢裡576天,天天手銬腳鐐,一個小時一分鍾都是這樣。我過的這慘無人道的日子。3萬6千7就能把我的心平反了嗎?我家裏也發生變化,兒媳婦和兒子離婚。兩個女兒都沒有讀完高中,全部失學,現在在外面打工。家裏的錢全是向哥兄借的。現在家裏一貧如洗。”

代理周如扣賠償業務的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錢蘇平在接受江蘇《城市快報》採訪時也表示,周如扣126萬多元的賠償要求根本不為過,因為任何經濟補償都無法兌換576天的“自由”,任何經濟補償都無法彌補其從死亡線上拉回時所承受的巨大的心靈痛苦。目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沒有給予周如扣任何答覆。

*《國家賠償法》*

那麼,為甚麼得到滿意的國家賠償如此困難呢?《國家賠償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陳春龍指出,1995年1月1號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中國政府行政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如果辦錯了案件,應該以國家的名義,向受害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恢復名譽。

陳春龍教授指出,雖然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家賠償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公民被司法當局錯誤地拘留、逮捕和判刑後申請國家賠償仍要經過很多難關。其中一個難關是確認難,包括刑訊逼供的確認難。陳春龍說:“比如你說你身上有傷痕。這個傷痕是警察打的,檢察官打的,還是法官打的,這要確認。你要是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裡,也可能是看守所裡同牢房裡別的犯人打的,甚至是你自己想不通,你要自殺、自殘,也可能留下傷痕。所以刑訊逼供的鑑定確認很難。實際情況是,很多受害人的確被警察刑訊逼供,但是警察又不承認,這樣,雙方都說不清楚。”

陳春龍教授說,得到國家賠償的第二個難關是賠償範圍窄。他說,由於目前國家賠償法不包括精神賠償,使得很多受害人對賠償結果不滿意。他建議,除了《國家賠償法》現有關一天賠多少錢的規定外,還應該增加精神賠償。

陳春龍說:“往往受害人是以政府的名義和國家的名義被說成殺人、放火、搶劫、強姦。受害人在當地,他所在的農村和城市社會評價就一落千丈。誰都看不起他,而且對他的家人也帶來很大的影響。往往是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即使後來說他冤枉了,可是造成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後果,你賠償不了。老婆離婚了,再嫁人了,你怎麼賠呢?或者家裏為了給他申訴和上訪,精神恍惚,在馬路上被汽車給撞死了。你再賠償,性命賠不回來,而且很多時候還耽誤了小孩參軍、工作、機遇等等,你根本就賠償不了的。這裡面給受害人和他的家屬精神上帶來的痛苦,是非常嚴重的,非常殘酷和不人道的。”

*陳春龍:撫慰性賠償標準偏低*

陳春龍教授指出,另一個難關是賠償標準偏低。他說,中國在制定國家賠償法時採用的是撫慰性標準。根據這個標準,國家不能全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只能賠償一部份作為安慰。陳春龍建議實行補償性標準,規定國家給予受害人與其損失相等的賠償,也就是說公民實際受到多少損失,國家就賠償多少損失,而對於極特殊案件,例如因司法機關、警官、檢察官或法官濫用職權和循私枉法,給受害人帶來嚴重損害以及造成惡劣社會效果的案子,還應該實行懲罰性標準。懲罰性標準旨在懲罰違法侵權,致使個人冤枉的司法機關,因此賠償金額比實際損失要高。陳春龍說,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國家機關的法治水平。

*從程序上簡化賠償過程*

陳春龍說:“你想本來就被錯誤關了,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好不容易平反了,出來了,還要讓他走很多他不知道的法律程序,費很多周折,最後才得到賠償。從以人為本、實行法治這個角度上來看,我希望,國家立法機關應該對這些被冤枉的受害人,儘快地從程序上給他們以簡化,儘快地給予賠償。而且我還覺得,不要等著受害人來申請賠償。我們的司法機關最後既然判定司法機關錯了,那麼就應該主動賠償,主動把賠償金送給受害人。主動為受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這樣才是以人為本,讓人民真正是主人。 ”

*應直接從財政部門拿錢*

陳春龍教授說,國家賠償的最後一個問題是賠償經費從哪裏出。根據規定,國家賠償由國庫開支,檢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只是賠償義務機關,以國家的名義進行賠償。他們先支付賠償金,然後再到同級財政部門報銷。但是,由於司法機關每年要進行工作考核,並向上級匯報工作,如果辦理的冤案以及賠償太多,勢必臉面無光,這使得很多單位不願意國家賠償,而寧可自己掏腰包賠償受害人。結果,國家賠償變成了由辦錯案子的單位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單位資金有限,給受害人的數額就大打折扣。陳春龍教授呼籲讓受害人在獲得賠償後直接從國家財政部門拿錢,因此可以免去中間很多繁瑣的環節,使受害人及時拿到賠償金,恢復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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