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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若公司未扣繳 所得人申報繳稅仍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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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八日電)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需依規定辦理扣繳,若未依規定扣繳,就算所得人有申報繳稅,營利事業還是得受罰。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指出,日前查獲一家營利事業未辦扣繳,最後被罰新台幣21萬多元。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所得)人就算已將應扣繳稅款,合併併入綜合所得中申報繳稅,雖然營利事業不用補繳,但仍應依法處罰。

舉例來說,日前國稅局查獲一家公司在給付年度薪資新台幣487萬餘元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1萬餘元,所以,國稅局處以罰鍰21萬5700元。

儘管這家公司負責人主張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但納稅義務(所得)人,已如期將這筆所得全額申報繳稅完畢,不應受罰。然而,申經復查結果,國稅局以規定清楚,仍應處罰,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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